正義女神瞎眼了嗎?

洪家義務律師成員李維剛律師

2014年3月7日桃園地方法院洪仲丘宣判,判決結果被告等人至多被處以有期徒刑8月以下,對於被害人家屬、律師團成員以及社會大衆來說,相當難以接受。

筆者參與洪案至今,於此案審理過程中,可感受到法官認真辦案態度,從審理過程中,感受到法官對於卷證、案情相當熟悉,訴訟指揮進行亦相當流暢。然而爲何判決結果令社會大衆無法接受。筆者觀察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軍檢之起訴書

從軍檢之起訴書觀察,證據多爲證人證詞,此證據方法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易遭證人推翻偵查中所爲之證言而導致證明力降低之情形,例如本案審理過程中,諸多542旅之證人於法院陳述時,避重就輕,對於關鍵之處均答以忘記了,或者與偵查中所爲之陳述互相矛盾,在在地使證人之證言可信度降低;而書證部分,經過法院審理後發現尚有部分資料未齊,以致桃園地院在去年底審理時,還去函軍檢、269旅函調相關卷證資料。此外,偵查過程中未即時扣押相關證據,導致可能至爲關鍵之證據,事後難以扣押保存作爲被告等人犯行佐證,在在凸顯軍檢起訴書及偵查作爲不足之處,也導致法院審理時連結證據與犯罪事實間之關係,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涵攝之困難,此點可能爲法院在被告等犯行之量刑上審酌減輕之原因之一。

據此筆者身爲洪家義務律師團成員之一,對於判決結果實在難以接受,希望未來不僅在本案上,在刑事訴訟制度上是否能做以下修正,筆者提供二點意見供各位先進參考,第一點: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有漏未偵查之證據,法院應職權調查曉諭檢察官聲請調查或施行搜索、扣押處分,此爲兼顧被害人之訴訟權基本權利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事庭決議應適度修正。第二點:賦予告訴人或代理人於刑事審理中陳述意見及可適度與檢察官一同進行交互詰問之權利,而非僅於最後言詞辯論時,告訴人方得表達意見。將現行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予以修正,並提升爲法律位階,而非僅爲行政規則效力,增加告訴人、被害人在場表達意見之機會,使法院判決更能令人民原因之一。

以上二點爲筆者參與洪案過程中幾點想法,筆者希望本案將來在高等法院審理時,能積極發現真實,使被害人能信賴法院判決,但願正義女神睜開雙眼,不被矇蔽。

作者李維剛,律師,洪家義務律師團成員。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