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高虹安第一例要釋憲」…被質疑顏寬恆呢 高院駁:不是講人頭詐領

臺灣高等法院承審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詐領立法院助理費案,認爲立法院組織法聘用助理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並指各級法院因地方民代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的判決有2百多筆,但立委涉此問題被判有罪「高虹安是第一人」,有人提出「顏寬恆不就是立委身分詐領助理費的嗎?」高院指顏案屬「人頭型」,與本聲請案類型不同。

合議庭認爲有疑義的是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規定。

高院合議庭表示,公費助理費用涉訟之行爲,實務上大致分別「人頭型」(假藉人頭冒領)和「差額型」(有實際聘任助理,而將費用自行調配運用於助理薪資及其它與助理權益等相關費用)兩種類型。

本次的聲請釋憲理由已說明「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合議庭是針對「差額型」案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若屬假藉人頭冒領助理費的「人頭型」行爲,應屬犯罪,並無疑義。

合議庭明確指出,顏寬恆案參照臺中地院判決,屬「人頭型」的類型,與本次聲請案類型不同。

合議庭再次強調,立法院是全國政治中心,立委及助理多集中於國會辦公,是否實際聘任助理?動見觀瞻,狀況與地方議員不同,相信較無可能發生假藉人頭詐領相關費用的「人頭型」犯罪;若有特例,論以相關罪責,犯罪故意等構成要件,並無爭議。本次聲請釋憲的範圍,並不包括「人頭型」。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左)被控詐領立法院助理費案,承審合議庭認爲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並指被判有罪「高虹安是第一人」。有報導嗆「顏寬恆不就是立委身分詐領助理費的嗎?」,高院指顏案屬「人頭型」,與本聲請案類型不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