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公司法》7月上路 要求設置職工董事或監事

中國新《公司法》7月上路。示意圖/ingimage

去年底中國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新《公司法》),將於今年7月1日實施,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本次修訂的重點之一爲「擴大企業必須有職工董事或監事」的強制性規定,職工人數300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應設有職工董事,影響中國大陸臺商企業有設置董事會的內部治理。

原《公司法》規定,部分國有企業之董事會應當有職工董事;不過根據新《公司法》第6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應爲三人以上。職工人數300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並有公司職工代表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換言之,職工人數達300以上之中大型企業之董事會, 7月起需增加「董事會應有職工代表董事」,或「監事會應有職工代表監事」。

根據新《公司法》,監事會成員爲三人以上,且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可對董事行使監督、解任、糾正或提起訴訟之職權,且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徐曉婷提醒,由於新《公司法》已取消董事會成員不能超過13人的上限規定,在安排董事席次時,只要有職工董事即可;但監事會要求職工監事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對董事會有相當影響的監督職權。依公司治理角度而言,職工董事的影響較小。

不過,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僅設一名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僅設一名監事,或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設監事。徐曉婷表示,實務上中國大陸臺商企業之職工人數通常超過300人,但只有一名法人股東,依照原《公司法》可僅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

對於新《公司法》強制要求職工超過300人企業必須有職工董事或監事,是否可因爲股東人數較少而免除適用,徐曉婷提醒,從新《公司法》第一條修正內容來看,此法是爲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股東人數較少的企業,未來實務上職工董事是否適用,尚待主管機關確認;對於已設立董事會的企業,應積極謹慎面對未來公司內部治理的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