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男子懷疑妻子出軌懷孕 將其勒死牀上
起 訴 書
渝檢二分院刑訴〔2020〕6號
被告人王禹連,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2226197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戶籍地重慶市巫山縣**鄉**村**組**號,住重慶市巫山縣**街道**路**號**公司宿舍**棟**單元**室。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9月13日被巫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經巫山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巫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禹連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1月3日移送巫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於同年1月9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20年2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3時許,被告人王禹連因懷疑其妻任某某(本案死者,女,歿年39歲)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並導致懷孕,遂在巫山縣**街道**路**號**公司宿舍**棟**單元**室家中臥室牀上,用手掐任某某頸部,並捂壓其口鼻,後又用枕套勒其頸部,致任某某當場死亡。次日2時31分,被告人王禹連撥打110向公安機關投案,公安機關在家中將其抓獲。經鑑定,死者任某某系被他人捂壓口鼻、掐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王禹連患有抑鬱症,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3.被告人王禹連的供述和辯解;
4.巫山縣公安局屍體檢驗鑑定書、重慶市公安局DNA鑑定書等鑑定意見;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禹連故意殺害任某某,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禹連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0日
附:
2.案卷材料8冊。
3.證人名單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