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千萬從業者的利益 保險代理人新規落地
人民網北京11月23日電(張文婷)歷經五年修改整合、兩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關乎千萬保險代理人利益的《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今日落地。《規定》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爲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長期以來,雖然《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層面,有關要求散見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險代理人法律關係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爲了解決上述問題,並鞏固近年來亂象治理成果,落實保險中介市場改革中完善准入退出管理、鼓勵推動變革創新、強化機構自我管控、加強監督管理等工作任務,2015年起,原中國保監會啓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進行修改整合,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範調整,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
首提“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
《規定》中最令人關注的就是“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據多位從業者表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主要兩大特點:一是相較於專屬代理人有更強的專業性和自主性,尤其針對具有理財性質的儲蓄險、投連險等產品,可通過對比分析各家公司的產品特點推薦滿足客戶需求的產品,提升客戶體驗;二是獨立代理人的收入來源以佣金爲主,有效避免當前保險公司通過短期費用競爭提升代理人規模的粗放式發展模式。
據瞭解,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強調代理人經營展業能力,層級少、效率高,利於調動底層代理人積極性,能夠有效提升保險市場整體效率。
銀保監會副主席黃洪此前也曾表示,行業正在加快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改變現行主流的金字塔式營銷團隊模式,打破長期以來形成的高額組織利益,降低營銷成本和公司負擔,更好地讓利於消費者。
關於“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監管也正在路上。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已經配套起草《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將在實踐的基礎上發展並完善。
《規定》另外一個顯著變化在於取消了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按照現有規定,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銀行除外)許可證有效期均爲3年。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從多年的監管實踐來看,針對保險中介機構普遍小散雜亂、內控薄弱的特點,設置許可證有效期,對機構進行定期體檢,是一種有力的制度安排,對提升機構內控管理,加強依法合規經營,加大市場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監管抓手發揮了巨大作用。
此次取消許可證有效期設置,目的在於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爲此,《規定》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要求更爲嚴苛,不僅加強了市場準入管理、分支機構管控,還理順了後置審批流程及退出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爲了防範風險,《規定》把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爲2000萬元,增強了專業代理機構抵禦風險能力,提升其依法合規意識,促進長期穩健經營。《規定》指出,新設立的區域性代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標準執行。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5號)、《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2號)、《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z2000�{14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7號)將同時廢止。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盡快出臺系列配套性文件,進一步細化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要求,防控風險、治理亂象,紮緊制度籠子,維護平穩健康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
此外,《規定》還對繳納職業責任保險、保證金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對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爲設定了相應罰則,加強日常合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