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男子組織賣淫 賣淫女們當日累計18次

(原標題重慶男子組織賣淫 賣淫女們當日累計18次)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00237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出生於重慶市巫山縣,暫住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路**號**市場**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巫山縣**鄉**村**組**號)。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6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彭某某、楊某某和劉某某(均另案處理)共同出資本市棲霞區玄武大道888號白金漢大酒店登記10個房間,通過統一規定賣淫價格統一安排賣淫場所、統一接送嫖客、統一收取嫖資、統一提供避孕套、一次性牀巾用品、統一分配非法獲利等手段招募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活動,仍幫助彭某某招募賣淫女子,先後將8名賣淫女子拉入彭某某組建的賣淫微信羣。2020年3月24日18時許,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根據舉報在白金漢爵大酒店927房間內將彭某某等人抓獲,並查獲8名賣淫女子(其中4人系張某某招募的賣淫女子)。經覈實,該賣淫組織當日累計賣淫18次,非法獲利人民幣44164元,其中被告人張某某分得人民幣10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張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後如實了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表、發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製作檢查、辨認等筆錄

5.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調取的聊天記錄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