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小姐”按摩店賣淫,多名男女被抓
被告人胡某甲,綽號“**”,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31197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重慶市雙橋區人,無業,住重慶市榮昌區**小區**單元**-**。2014年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榮昌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8月21日被榮昌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9年8月24日被榮昌區公安局監視居住,2020年2月24日被解除監視居住。
被告人胡某乙,綽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31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重慶市榮昌區人,住重慶市榮昌區**街**號**幢**單元**-**。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8月21日被榮昌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9年8月24日被榮昌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榮昌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實不清於2020年6月8日退回榮昌區公安局補充偵查,榮昌區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後於2020年7月7日再次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案因案情複雜於2020年5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胡某甲和胡某乙共謀後,共同租賃了榮昌區**鎮**路**幢**號門面和**號房屋,並利用該門面開設了一家“**保健按摩店”。隨後,胡某甲和胡某乙二人容留小姐熊某某、陳某某等人在租賃房賣淫並收取30至60元不等的賣淫提成費。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9年8月12日,熊某某在**保健按摩店內,和前來嫖娼的胥某某談好200元的價格後,二人在租賃房內發生了賣淫嫖娼關係。
2019年8月14日,陳某某在**保健按摩店內,先後和前來嫖娼的先某某、曾某某、吳某某三人談好150元的價格後,分別與三位嫖客在租賃房內發生了賣淫嫖娼關係。
截止案發,胡某甲和胡某乙共收取賣淫提成費43460元,二人將所得提成費予以平分。
2019年8月20日14時許,民警在榮昌區高速路下道口將胡某甲抓獲;次日,民警在榮昌區尚書街將胡某乙抓獲。二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2證人熊某某、陳某某、胥某某、曾某某、先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二人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和胡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胡某甲和胡某乙二人違反社會管理秩序,提供場所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二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二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4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