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污染案二審判賠1.9億 律師團:請不要再上訴儘快賠償
▲中石化臺南安順廠污染案,訴訟歷經約10年,臺南高分院宣判,仍維持一審國賠案成立,由中石化負起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上修爲約1億9157萬多元,經濟部免賠。(圖/記者林悅攝)
中石化臺南安順廠污染案,訴訟歷經約10年,臺南高分院開庭審理,歷經1年8個月後,於11日二審宣判,仍維持一審國賠案成立,並由中石化負起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上修爲約1億9157萬多元,而經濟部免賠,律師團團長李合法對判決表示肯定,並請中石化不要再上訴,且儘快賠償居民,因爲訴訟歷經10年已有50位被害人去世,情何以堪。
中石化戴奧辛公害污染損害賠償案件,起因於民國71年間經濟部下令安順廠關廠,廠區內棄置約5千公斤的五氯酚鈉,因長期受到雨水沖刷,使得廠區內及周遭土壤、河川、地下水體受到戴奧辛及汞污染,當地居民因長期食用受到污染的魚類,導致安南區顯宮、鹿耳及四草三里居民罹患癌症、糖尿病比例明顯高於臺灣地區。
97年6月20日,230名被害人委由律師團對經濟部和臺南市政府(撤回告訴)提出國賠,並對中石化提損害賠償,總求償金額高達3億5千餘萬元,因有38人等不到判決即往生,由子女承受訴訟,求償人數增爲347人,最後扣掉未繳裁判費及駁回請求者,剩下312人符合賠償條件。
臺南地院於104年12月一審判決中石化公司與經濟部應共同賠償300多名受害居民新臺幣1億6817萬元,民衆視身體受害狀況每人可領到36萬5000元至490萬元不等的精神慰撫金。
惟中石化公司與經濟部不服一審判決而提上訴,案經臺南高分院開庭審理,並歷經1年8個月後,二審宣判仍維持國賠案成立,並由中石化負起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上修爲約1億9157萬多元,而經濟部無須負起賠償。
針對二審判決,律師團團長李合法表示,對於判決被害人不得向經濟部請求部分,會再跟被害人協商瞭解被害人意願後決定是否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至於原審判決中石化應賠償1億6800多萬元,臺南高分院認應再增加約2400多萬元,總共要給付1億9千多萬元部分,請中石化不要再上訴,且儘快賠償居民,因爲訴訟歷經10年已有50位被害人去世。若不停止上訴,未來真正受到傷害者恐怕皆已不在人世,更情何以堪,且非各界所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