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導正國會倫理 官員沒說謊權利

中國時報社論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賦予的質詢權,行政官員被動迴應,可以說明、辯解甚至澄清,但沒有反質詢與反嗆的餘地,否則就是傲慢執政的表現,干擾立法院憲政職權的發揮,侵犯立法委員代表民意的莊嚴地位。

官員反質詢 扭曲民主政治

民進黨全面執政以來,行政官員與立法委員的職權關係完全亂了套,官員反質詢以及反嗆立委的情事一再發生,蘇貞昌擔任院長時期最爲囂張,不但閣揆領頭藐視國會,閣員也有樣學樣,仗着絕對多數,爭相反嗆立委,這不僅是對立委尊嚴的羞辱,也是對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的踐踏,更根本上扭曲了民主政治的義理。

民進黨在新一屆立法院席次居於少數,在野黨立法委員期盼藉機改革立法院,提出各種增強立法院職權的方案。在公聽會中,一些專家學者對朝野國會改革法案提供諮詢意見,多具參考價值,唯曾經代表民進黨參選立委的陽明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竟公然主張官員有「說謊」的權利,語驚四座,十足表現一個爲黨護航心切、昧着學術良心的嘴臉。

過往8年,由於一些民進黨政務官根本不把憲法明定的行政權義務及立法委員的職權放在眼裡,動輒文過飾非、說謊反嗆,所以在野黨委員將「藐視國會罪」列爲國會改革的一個重點。誠然,「藐視國會」列刑法罪有商榷餘地,畢竟身爲政務官如果只因在國會備詢與立委嗆聲互槓、不承認失職、粉飾施政過錯,就要揹負刑責,懲罰是否太過,不無疑義。民衆黨版本對此只有罰鍰而無刑責,國民黨版則追究刑責,但須移送司法機關認定。

林志潔可以陳述反對理由,但必須言之有理,他卻說「我國法律上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說謊。」《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雖然容許被告不必自證己罪,但陳述之前必須發誓在法庭所言爲真,哪來的「說謊權」?何況說謊還可能吃上僞證罪。政務官屬於公務員,如果說謊,顯然違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誠信原則,如果公然在國會殿堂說謊,當然應受懲處,至於是否該負刑責,尚有討論空間。林志潔將政務官在國會的言論表述與司法上被告有不自證己罪混爲一談,把政務官說謊當作正當權利,實在太過離譜。

在國民黨執政時代,絕大多數政務官對立法委員都是謙謙有禮。面對立委的強勢質詢,頂多嚴詞辯解,絕無跟立委對着幹的情事,即使聲望崇隆如李國鼎、孫運璇、俞國華、趙耀東者,在國會的應答都是有理有據,不失尊重立委的節度。

藐視國會罪 恢復立院尊嚴

民進黨政務官卻無此風範,尤其是蘇貞昌任閣揆期間,以反質詢、反嗆、人身攻擊及嘲諷立委爲能事,其他政務官及後繼的陳建仁院長有樣學樣,把立法院當成政治鬥爭及拉擡選情的舞臺,陳吉仲、徐國勇、薛瑞元、陳耀祥之流更是經常背離專業、傲慢失禮、謊話連篇,醜態畢露。

中央政府政務官在立法院備詢必須據實以告,謹守行政倫理規範,而不能有所造次。即使是地方政府對官員列席議會備詢或提供資料也有嚴格要求,比如臺北市政府曾以公文函知各機關學校人員,「應邀列席本市議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如涉有答詢時說謊、不實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答覆等違失行爲,請依規定覈實檢討其行政責任」,若有上述情節,除施以行政處分外,嚴重者還將移送監察院或逕送公務員懲戒法院。行政院並未如此明文要求,如今在野黨要求政府官員不得有藐視國會行爲,實爲補強措施,合乎民主政治監督制衡的理念。又如何能賦予官員在國會及法院說謊的權利用以規避責任?

立法院在野黨將增訂藐視國會罪列爲改革要務,不過是亡羊補牢,讓行政官員回到尊重立法院職權的常軌,而不該隨意規避正當監督,甚至藐視民意代表的質詢,從而讓立委的質詢權利能平順行使。民進黨及其同夥實在不該以違背法理與事理的謬論加以阻攔。民進黨現在處於「雙少數」的地位,必須徹底揚棄霸道執政的傲慢心態,確實做到謙卑執政,對人民負責的態度,讓立法院恢復該有的尊嚴與職能;否則,被民進黨顛倒的國會倫理無法導正,憲政體制也無從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