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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司法部公告稱,其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爲9月15日。
01.中介機構收費不能與IPO結果掛鉤
具體來看,對於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條件;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
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條件。
而對於律師事務所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規定》明確,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除規定相關主體的執業規範,《規定》還強調了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收費的禁止性行爲,分別有四項情形:
一、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
二、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費用;
三、通過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爲。
02.地方政府不得爲公司上市提供獎勵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規定》還對地方政府進行約束。近年來,爲鼓勵本土企業搶抓註冊制機遇,加快上市步伐,各地方政府推出上市扶持政策,對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獎勵或補貼,同時也對中介機構給予獎勵。如今,地方政府的上市獎勵措施可能將無以爲繼。
根據《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如果地方人民政府違反上述要求,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並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曾有投行人士認爲,爲了鼓勵企業上市,地方政府近年來推出的“組合拳”確實對企業發展起到重要助力作用,但也要遏制大幹快上、帶病闖關的衝動,避免上市躍進。A股長遠健康發展離不開各地方政府的協同支持。
數據顯示,今年以來多地政府持續“砸錢”鼓勵企業上市。比如某超一線城市的某行政區今年5月發佈扶持辦法,對於通過當地證監局輔導驗收且已經被交易所受理申報的企業,按實際發生中介費用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上市扶持;對於成功上市的,再給予最高350萬元的上市獎勵。對在科創板發行上市的企業,在申報扶持和上市獎勵的基礎上,經認定最高再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此外,對保薦機構、主辦券商等上市服務企業引入的企業,如在兩年內實現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經認定最高給予引入該企業的上市服務企業按相應企業獲得獎勵的10%予以獎勵。
03.杜絕“行業潛規則”
早在去年,監管層對中介機構的上市獎勵費已有約束。2023年11月,財政部率先出手,嚴禁會計師事務所以“或有收費”方式提供審計服務。所謂“或有收費”爲審計術語,通常表現爲上市獎勵費,以及根據審計意見類型、是否能夠實現上市、能否實現發債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審計費用。
相關人士曾表示,中介機構收取IPO“上市獎勵”是行業普遍現象。據悉,對券商而言,IPO收入構成爲保薦費+承銷費;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收取的則是固定費用。通常而言,IPO企業在成功上市後會給上述中介機構一筆“上市獎勵”。
此外,曾有上市公司董秘表示,用獎勵來鼓勵企業上市已成爲地方政府的“常規操作”,幾乎每個地方都有類似的政策,只是金額多少有差別。
其認爲,如果明確要求各地不得給上市獎勵,相當於都回到了“同一起跑線上”。
在監管層看來,上述“行業潛規則”的存在,影響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執業無法做到客觀公正。
在2023年11月“出手”後,多地證監局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或有收費”問題進行處罰。次月深圳證監局對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警示函,理由爲該所部分IPO項目存在“或有收費”或類似情形,如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約定出具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後由擬上市公司給予獎勵或者補償等。該罰單成爲財政部新規後的首單會計師事務所被地方證監局處罰的案例。同月,北京證監局對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也出具警示函,稱個別IPO項目存在“或有收費”安排。
本文源自:證券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