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男子騎車違規行駛 致1人死亡

(原標題:寧夏男子騎車違規行駛 致1人死亡)

寧夏回族自治區隆德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隆檢一部刑不訴〔2020〕16號

被不起訴人穆金龍,男,1999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0423199903101416,回族,高中文化,隆德縣職業中學學生,寧夏隆德縣人,住隆德縣張程崔家灣村一組20號,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隆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4日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安,寧夏燕翼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隆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穆金龍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訴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及被不起訴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7時許,被不起訴人穆金龍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滬霍線由東向西行駛至1932km+420m處(聯財鎮趙樓村橋頭)時,爲躲避對向行駛的超車大貨車,駛入了非機動車道,遇由西向東架子車行駛的被害人姚秀英發生相撞,致姚秀英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後姚秀英被送至隆德縣人民醫院接受治療,因傷勢過重轉院固原市人民醫院繼續治療,於當日22時許經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8月31日,經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鑑定所鑑定死者姚秀英系交通事故造成頸椎骨折顱腦損傷、左下肢腓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導致其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2020年9月8日,經隆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穆金龍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不起訴人穆金龍犯罪後能積極救治被害人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後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已全部履行,並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書面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趙文樹、趙羅莊等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供述和辯解:被不起訴人穆金龍的供述和辯解;

4.鑑定意見:《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甘明證[2020]法病鑑字第121號等;

5.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不起訴人穆金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不起訴人穆金龍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爲,但犯罪情節輕微,並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已全部履行了民事賠償責任,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書面諒解,並自願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穆金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固原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隆德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隆德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