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李明舜:愛情像閃電 婚姻就是爲閃電付電費
中華民族歷來重視家庭,正所謂“天下之本在家”。
無論時代如何變化,無論經濟社會如何發展,對一個社會來說,家庭的生活依託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會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我們在什麼地方,感覺到是最舒適、最幸福?是在家庭。
因爲在家,你可以無拘無束,你可以自由自在,基本上是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家庭是我們人權實現最充分的地方。
但我們每個人小的時候都可能經歷過這樣的父母,可能無緣無故就罵你兩句,說你兩句,甚至有的家庭還會出現家庭暴力,這就說明家庭也是人權容易受到侵犯的地方。
雖然我們家庭整體發展是好的,但面臨的一些問題也需要警惕,概括起來就是這幾個方面。
家庭是一個私人領域,我們對家庭的立法和制度以權利爲本位。
但家庭也是一個實體,也是一個羣體,它需要團體主義和集體主義。
極端的個人主義,就是有利益、有好處的時候,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當有責任義務的時候,你的是你的,我的也是你的。
所有的家庭衝突、家庭矛盾,無一不是由此而起。
毫無疑問,人身關係是主,財產關係是依附於人身關係存在的。
你有了夫妻關係,纔有夫妻財產。夫妻財產應該服務於夫妻關係的幸福、夫妻關係的和諧,否則這個就背離了這個初衷。
現在財產關係反客爲主,從結婚一直到離婚,無一不是圍繞着財產在爭奪。
因爲這一點,2020年5月份編纂的《民法典》,把頒佈於80年代的《民法通則》中“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調整爲了“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把人身關係放在了前面。
這絕不是一個順序簡單的變動,是我們立法傾向和追求價值的一個根本性改變。
三、家庭價值多元化
家庭價值的多元化,直接影響了我們的婚姻穩定、家庭穩定。
2019年中國離婚的對數是470萬,將近500萬。470萬對夫妻離婚,他們還有一到兩個孩子、雙方父母,攪動的人口大概有4000萬到5000萬。
在這種情況下,隨着科學技術和社會的發展,人們獨立性增長,彼此之間的依賴關係在降低,這也導致了家庭關係的離散化。
過去在婚姻或者家庭內實現的一些功能,也逐步地在社會化或者被科技產品所替代,傳統的家庭功能不斷弱化。
聯合國婦女署講,穩定與繁榮的社會,最主要的就是家庭經濟和政府之間的共生關係。家庭是重要的生產單位、消費單位,家庭建設不好,市場就不可能好。
我們家庭建設的目標,就是把家庭轉變爲平等和正義的地方,達到這個目標就需要更多的家庭友好的法律和政策。
五、家庭美德的就是向上向善
我們區別於其他動物的根本是什麼?就在於人有一顆追求向上向善的心,因而不斷擺脫獸性,呈現出人性。
向上向善是一個人區別於其他動物的本質的區別和特徵。
對於向上向善我們既需要道德的倡導,也需要法律的保障。
這次《民法典》很多條文講到了公序良俗,不僅把公序良俗作爲人們的行爲規範,更作爲了裁判規範。
法律和道德就是這樣,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人內心的法律。
六、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幫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顆釦子,邁好人生的第一個臺階。
我們現在很多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很多原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
七、家庭責任就是要平等共擔
我們的新時代,是一個男女平等的時代,所有的家庭責任、家庭勞動都應該由男女共擔,這個是一個時代的要求。
婚姻和愛情,愛情強調權利和自由,婚姻卻是一種法定的義務關係,有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所以婚姻必須履行的是法律的義務和道德的責任。
網上有一句話,雖然不全面,但很深刻。
愛情是需要激情的,它就像天空中的閃電一樣,婚姻就是要爲閃電付電費的。
所以婚前和婚後,權利和責任它是有所不同的。
家庭建設的核心就是四個方面,那就是愛國愛家的家國情懷,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相親相愛的家庭關係,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
八、兒童的家庭保護
我們經常提到兩個概念,家庭保護和家庭監護,二者之緊密結合又有所區別。
家庭保護對於未成年人、兒童來講,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有這種責任,當然最主要的責任是監護人。
家庭監護是專門針對監護人而言的,監護內容也有法定寫。
家庭保護是未成年人保護的基石。
這主要是因爲,家庭作爲社會規範道德教育、文化傳承、情感滿足的基本載體,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具有直接、久和潛移默化的影響。
另外,家庭作爲社會保護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育幼、養老、疾病、社會扶助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
家庭是構成未成年人保障的安全屏障!
而且,兒童家庭保護還有利於規範兒童的社會行爲,對兒童健全心智成長以及社會的適應性,以及家國情懷的生成,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九、如何保護
在《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充分體現了對兒童在家庭中權利的保護。
1、家庭對兒童要履行予以尊重的義務。
對兒童主體地位的尊重,對兒童權利的尊重,對兒童人格尊嚴的尊重,這是家庭保護的前提和基礎。
沒有尊重,保護很可能就會變成強制、變成強迫、變成壓迫、變成暴力。
2、家庭要履行守護的義務。
防範家庭中的兒童、未成年人免受其他人的侵犯,或者在他受到侵犯的時候,採取相應的救助維護的措施。
3、保障兒童權利實現的義務。
家庭必須最大限度的、最充分的去幫助,或者爲兒童的權利和利益的實現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十、兒童家庭保護的法律要求
1、對兒童民事權利優先保護
《民法典》第128條有一個規定,涉及到未成年人民事權利有特別規定的要依照其規定。再一個它對胎兒、兒童獲利受益權的保護,對於胎兒
在家庭當中遺產繼承、接受贈予這些純獲利的給予了特殊的,賦予了他主體的資格,所以這些方面是很重要的。
2、建立了家庭監護爲主、社會監護爲輔、國家監護兜底的監護體系。
《民法典》對兒童監護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而《未成年人保護法》則是對監護職責進行了十幾條的細分細化和行爲要求,我們的立法機關、國家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這個網是越織越密。
3、對遭受性侵兒童的特殊保護
《民法典》延長了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追究對方民事責任的訴訟時效期。
除此之外還有對受撫養兒童的保護,這個不受訴訟時效的,對家庭暴力的規定。
離婚時候對未成年人子女的保護,離婚後子女撫養的問題也做了一些規定。
最終,我們通過一系列的保護,實現兒童作爲一個人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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