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轉發誹謗信息499次造成嚴重後果同樣犯罪
專家接受新華網記者專訪,解讀“兩高”辦理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的解釋認爲,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其實保障了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9日公佈。這個總共10條的司法解釋,通過釐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爲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標尺,從而規範網絡秩序、保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新華社發 楊樹山 作
新華網北京9月11日電(記者 韓元俊)在網上發帖是很多人都會做的事,但達到什麼程度就構成犯罪?轉發一條微博,會不會就算"犯罪"了?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互聯網時代,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備受社會關注。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相關網絡犯罪行爲的界定以及適用法律條款,爲規範網絡輿論秩序、打擊網絡謠言進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持。
網民對依法懲治網絡犯罪行爲表示強烈支持,對網絡犯罪認定中的司法解釋給予很高關注。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志祥10日接受新華網記者專訪,就網民關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解讀。
轉發誹謗信息499次是否就不構成誹謗罪?
專家觀點:轉發誹謗信息的次數只是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之一。如果具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等的情形,即使不夠500次,也屬於“情節嚴重”,同樣構成犯罪。
新華網記者:兩高司法解釋對“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中有兩個重要數字,一個是“5000”,一個是“500”。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有網友認爲,如果轉發次數只有499次,那是否就不構成誹謗罪?
王志祥:“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只是司法解釋明確的構成誹謗罪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司法解釋中還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等規定。如果符合後面一項或幾項規定的,同樣構成犯罪。由此看來,構成網絡誹謗罪,並不是說絕對要滿足瀏覽量或轉發量的規定。
誹謗信息轉發量達到了500次,但我不是第一發帖人,是否就不承擔責任?
專家觀點:如果轉發者轉發次數達到500次,即使不是第一發帖人,同樣也要承擔責任。
新華網記者:有網民問,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了,可是我並不是信息的編造者,也不是第一發帖人,那麼會承擔責任嗎?
王志祥:如果轉發者本人轉發次數達到500次,即使不是信息的第一發布者,同樣也要承擔責任,這在邏輯上是講得通的。我們也經常會遇到這樣的現象,一些網絡推手利用同一IP地址多次轉發誹謗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誹謗信息,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不過,若行爲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因爲誹謗罪是故意犯罪,其成立要求行爲人對發佈、轉發的是虛假事實存在明知。
如何認定轉發者是否“明知”?
專家觀點:從刑法規定來看,凡是故意犯罪都存在“明知”問題。
新華網記者:司法解釋對誹謗、尋釁滋事等罪的認定中,都有釐清“明知”與“不明知”法律責任的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是“明知”還是“不明知”?
王志祥:從刑法規定來看,凡是故意犯罪都存在“明知”問題,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強調“明知”,很大程度上是爲了與“過失”相區分,司法解釋無非是對刑法規定的具體化。
明知屬於主觀範疇,但是其並非不可把握,需要結合客觀事實來加以認定,例如,對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故意和故意殺人罪中的殺人故意,就可以結合打擊的部位、打擊的力度、打擊的工具、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等客觀因素綜合地加以認定。至於對網上的不實信息是否明知的認定,當然也需要綜合各種客觀因素。比如行爲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司法解釋中關於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是否存在重複定罪的問題?
專家觀點:不存在重複定罪的問題,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對誹謗案件提起公訴的條件。
新華網記者:司法解釋第三條和第五條在對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中,都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等方面的規定。有網民認爲,這是否是說,如果產生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後果,就可能存在誹謗罪和尋釁滋事重複定罪的問題?
王志祥:不存在重複定罪的問題。按照刑法規定,誹謗案件,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自訴案件。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自行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爲人處以刑罰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爲了正確適用網絡誹謗案件的公訴程序,司法解釋列舉了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另外,按照司法解釋,誹謗行爲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是在對他人名譽破壞基礎上造成的間接結果,而尋釁滋事罪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則是一種直接結果。
專家觀點:對“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的非法經營行爲應當定罪處罰。
新華網記者:受僱於推手或者公關公司的“網絡水軍”,以各種手法和名目在網上發帖轉帖,幫別人炒作,這違法嗎?
王志祥:按照兩高的司法解釋,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爲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屬於非法經營行爲“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根據該規定,對當前比較突出的“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的非法經營行爲應當予以定罪處罰。不過,對“情節嚴重”認定有“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兩個標準。
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由此可以看出,“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的行爲可能對合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造成危害。
如何理解網絡檢舉和網絡反腐?
專家觀點:司法解釋的出臺其實保障了公民表達權和監督權。
新華網記者:有網友擔心,網絡檢舉中可能存在不能準確把握或者描述的內容。如何看待網絡檢舉中有可能出現的舉報失實?
王志祥:一定要明確一個觀點,即打擊網絡謠言並不是說網絡檢舉、網絡反腐就不允許進行了,司法解釋要打擊的是以網絡反腐之名,行網絡犯罪之實的行爲。網絡反腐是重要的反腐途徑,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爲,或者新聞記者正常在網上進行輿論監督,這些行爲屬於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是公民行使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重要手段,司法解釋的出臺對合法、正當的網絡舉報其實起到更加保障的作用。
在實際中,很多信息,尤其是舉報的腐敗信息,在有關部門公佈調查結果前,公衆很難明確真實與否,舉報人可能也會存在把握不準的情況,這樣就導致揭發、檢舉的部分內容失實。但是,只要不屬於故意捏造的信息,或者不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信息,就不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信息網絡上的“言論自由”也並非沒有邊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允許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司法解釋釐清了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表達權和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