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報告監委,有看到監察權與司法權的憲法那條線嗎

報告監委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其中的干涉時機不分審判中或已判決確定。(圖/記者賴於榛攝

在立法院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時,陳師孟就曾公開表示,上任後將會專打追殺綠營、縱放藍營的法官。就任監委後,又在不久前表示「司法獨立不是司法獨裁」、「監察權行使的限制,只有調查時機問題,沒有調查範圍問題」,引來外界諸多質疑。但也有人認爲,如果是對於「已判決確定」的案件進行調查,應該就沒有侵犯法院對於個案行使審判權的問題。兩種不同的觀點,恰好點出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憲法問題。

在探討監察院對法官行使監察權,是否有「調查時機」和「調查範圍」的問題時,首先應釐清的,自然是司法權職權爲何,以及憲法對於司法權的職權行使,究竟有沒有特殊的要求或期待。

依據憲法第77條、78條、增修條文第5條等相關規定司法院爲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所行使之職權包含「憲法解釋權」、「統一解釋法令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權」、「公務員懲戒權」、「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事項審理決定權」。爲了保障人民訴訟權,並符合權力分立原則的要求,憲法第80條乃進一步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也就是說,法官應根據自己的法律判斷爲裁判,不受外來指令、輿論或人情壓力、上級長官或其他與法律規定不相關的因素所幹預。

審判獨立原則在憲法上究竟有多重要?大法官曾在釋字530號解釋中指出,「審判獨立在保障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爲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正因如此,所以即使是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所發佈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亦不得違反審判獨立原則。不僅如此,大法官亦曾於釋字436號解釋中強調,即使是「軍事審判制度」,仍然必須貫徹「審判獨立原則」。其中特別值得注意,但卻往往容易被忽略的,乃是審判獨立原則兼具「要求」及「保障」法官不受干涉的兩項憲法功能(參照釋字665號解釋李震山大法官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因此,監察權的行使如果影響審判獨立,自然不能爲憲法所接受。一般認爲,法官在個案中針對法律之解釋與適用所表示的見解,原則上屬於審級救濟範疇,倘若其他機關對之審查或爲學術層次以外之檢討,都可能造成司法獨立的危害。

事實上,監察院過去也曾公開表示:「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證據及證明力之分析取捨等,爲司法權之固有核心領域範圍,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監察權當予以尊重,倘無明顯違背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即難遽以論斷有何違失。」(參照105年12月19日公告之「099司調字0067號」調查報告)。不僅如此,監察院甚至曾於100年4月1日所發佈的新聞稿中,開宗明義表示:「審判獨立系屬司法權之固有核心領域範圍,監察權當予以尊重。」

整體而言,監察權向來都會考量審判獨立的本質,與一般服從長官或上級機關指揮而執行任務的公務員有所不同,所以對於執行司法審判業務的法官發動監察權時,大多都是以法官的行爲是否會影響司法信譽、司法威信、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感等因素,作爲是否行使監察權的判斷標準。例如,法官如果有貪污瀆職浮報加班費、接受招待喝花酒蹺班召妓等明顯有違司法風紀的行爲,在不影響審判獨立原則之下,監察院當然可以對其行使監察權。

另外一種情形則是,審理過程中有非常明顯的違法失職,例如在合議庭進行言詞辯論時無正當理由逕行退庭,導致審理程序不能進行;拖延訴訟,長年積案不審,影響當事人權利;裁判原本之製作有顯著遲延;法官在開庭時斥責、辱罵,甚至以收押的強制處分方式恫嚇被告等情形,在「不妨害審判獨立原則」下,監察院當然可依法對之行使監察權。

至於「調查時機」的問題,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早在45年1月10日,即曾共同會商並作成決議:「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監察院依法行使監察權,在憲法各有其依據。爲求監察權之順利行使,兼能維護司法獨立精神,監察院自可儘量避免對於承辦人員在承辦期間實施調查。但如認承辦人員有枉法失職之重大情節,需要即加調查者,監察院自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此一決議即已確立了在司法程序進行中,除非有「枉法失職之重大情節」外,應以儘量不調查爲原則。

陳師孟監委確實講對了一件事,就是在司法審理期間應儘量避免行使監察權,但是,這並不表示只要等到判決確定,監察院對法官行使監察權就可以無所限制,完全不受範圍的限制,因爲「審判獨立原則」一方面是憲法對於法官的要求,同時也是對於法官行使職權的保護,倘若此項保護只有在審理期間才能發揮作用,那麼已經不是保障效果大打折扣的問題了,而是將使此一原則所欲發揮的保障功能「名存實亡」,不僅侵害藉由審判獨立原則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憲法制度設計,也逾越了憲法機關對於其他憲法機關的核心領域權力行使,應予以尊重的權力分立基本原則。(本文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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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坪,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律師研習所講師,臺灣行政法學會副秘書長、臺北市政府國賠委員、訴願委員、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