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12萬交保? 法務部:非重罪不用羈押

撞死人卻以12萬交保?法務部次長明堂24日表示,過失致死非重罪,且肇事者無逃亡之虞,才以交保處置,圖爲日前內政部長鴻源對12萬交保認爲處置不當,感到憤怒不滿。(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黃湘淇臺北報導

臺北市22日凌晨發生義警酒駕肇事,造成機車騎士郭姓大學生當場慘死,檢方訊後以12萬元讓駕駛交保,內政部長李鴻源23日公開對檢方處置表達憤怒與不滿,認爲不符比例原則,而法務部次長陳明堂24日表示,雖然是過失致死罪,但依法是兩年刑度,並非重罪,肇事者也無逃亡之虞,因此才以交保處置,將來會再加入國民情感社會觀感考量

曾擔任臺北市民防隊義警的王天生,22日凌晨酒後駕車乘客也是萬華分局警備隊員卻未加以勸阻,在臺北市林森北路市民大道違規左轉,撞上機車騎士郭姓大學生,郭當場慘死。檢方偵訊後,讓王、林兩人分別以12萬及3萬交保。

但酒駕過失致死,卻只以12萬交保,李鴻源23日表達非常憤怒,他說對於肇事者交保金額檢察官有其裁量權,但他認爲一般賄選案都要5百萬才交保、酒駕撞死人卻只要12萬,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他說這樣的處置,代表檢方沒把這起案件當一回事,感到非常不滿意。

而北檢發言人黃謀信表示,因爲王姓肇事人酒測值只有0.03毫克,所以只涉及過失致死罪,法定刑是2年以下徒刑並非重罪,依法不得羈押,而陳明堂則表示,12萬交保適不適當,這僅是個案問題,但之後會就通案部分納入國民情感與社會觀感做考量,而對於過失致死卻不用羈押,陳明堂解釋,羈押並非一定的手段,因爲肇事人事發後就留在現場,沒有逃亡之虞,因此用交保來替代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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