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10.86億元賠付款!多家中介機構起訴紫晶存儲

源自券商中國

6月24日,廣東紫晶信息存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晶存儲”)公告稱,近日收到中信建投、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廣東恆益律師事務所關於其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案件材料,向其追償此前先行墊付給適格投資者的賠償款10.86億元。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除上述案件外,當前的紫晶存儲訴訟纏身。根據紫晶存儲5月23日的公告,截至2023年11月30日,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計訴訟、仲裁案件共128起,涉及金額合計9.63億元。

中介機構向紫晶存儲等48個主體單位追償

據紫晶存儲公告,2023年4月18日,該公司因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受到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行政處罰並退市。該處罰發生後,公司的相關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根據《證券法》內容規定,可以由公司的相關股東或證券公司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損投資者達成賠付協議,先行賠付。根據規定賠付後,可依法向發行人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原告中信建投、致同會計所、容誠會計所、廣東恆益律所,作爲專項賠付基金出資人,已先行墊付賠償款10.9億元給適格投資者。按照相關法規,原告已取得適格投資者對發行人及其他連帶責任追償人的求償權,有權對發行人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據公告披露,中介機構此次起訴涉及的被告包括紫晶存儲、控股股東梅州紫辰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及梅州紫暉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公司實際控制人鄭穆及羅鐵威、子公司深圳紫晶存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責任方等48個主體單位。現該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尚未開庭。

紫晶存儲稱,因涉及金額巨大,涉及主體公司較多,已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公司非常重視該案件的進展,已委託公司律師跟進案件進展,並對原告提出的訴求做出充分應訴的準備。

中信建投此前因該案已計提預計負債

紫晶存儲先行賠付案曾被證監會列爲十大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該公司於2020年2月上交所上市。不過後經監管查明,該公司2017年至2020年累計虛增營業收入逾7億元,累計虛增利潤超3.7億元,財務造假貫穿上市前後。除虛增利潤外,紫晶存儲還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事項,涉及信披違法違規。

2023年4月,紫晶存儲因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是科創板首批因財務造假而強制退市案件。2023年5月,中信建投等中介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紫晶存儲事件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作爲第三方中立機構接受委託擔任專項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管理、運作。

先行賠付工作在三個月內完成,累計申報有效賠付金額約10.86億元,佔總賠付金額比例98.93%,申報有效賠付人數16986人,佔總賠付人數比例97.22%。證監會表示,紫晶存儲先行賠付案實現了行政執法和民事賠償的有效結合,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執法效率。通過快速賠償投資者損失,在前端及時化解相關民事糾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中信建投2023年5月26日曾公告,就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事項,綜合預計賠付的時間範圍、主體範圍、金額分擔比例、可能性等因素,確認預計負債的計提金額將超過該公司2022年度合併利潤表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的10%。中信建投2022年淨利潤爲75.07億元,以10%的比例計算,計提的負債金額約爲7.5億元。

訴訟纏身的紫晶存儲

2023年7月7日,紫晶存儲股票被摘牌。該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證監會行政處罰,僅公司層面,就被罰3668.52萬元。如今,中介機構向紫晶存儲也提起了追償訴訟。不過,當前的紫晶存儲已是負債累累,訴訟纏身。

目前,紫晶存儲2023年年度報告仍然處於“難產”中,2022年度審計報告於今年3月21日披露。該審計報告由北京亞泰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審計意見爲“無法表示意見”。

雖然北京亞泰國際會計所表示,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作爲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不對後附的紫晶存儲公司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不過從該份審計報告透露的信息,也可一窺紫晶存儲當前的償付能力。

經營方面,2022年度審計報告提到,自2022年度起,紫晶存儲公司生產斷斷續續,人員流失嚴重,無法正常經營。財務方面,紫晶存儲2022年度發生淨虧損16.63億元,歸屬於母公司的淨資產-6.49億元,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

今年5月22日,紫晶存儲還對涉訴的情況進行了公告。截至2023年11月30日,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計訴訟、仲裁案件128起,涉及金額合計9.63億元。紫晶存儲稱,由於部分訴訟、仲裁案件尚未判決,其對該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將依據會計準則的要求和屆時的實際情況進行會計處理。該公司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加強與相關方溝通和協商,盡力解決相關事項。

今年6月7日,紫晶存儲還公告稱,在跟中國銀行梅州分行的借款合同糾紛中,因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向中國銀行梅州分行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鄭穆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其中失信被執行人行爲具體情形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責編:彭勃

校對: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