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當然能參與新聞決策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行政決策機關,關中新聞臺的裁決理由在新聞傳播學理上,究竟還有沒有討論空間?是否絕對站得住腳?是學術實務界應該再深究的問題

首先,通傳會認定旺中資方「干預」中天新聞部運作,是大過之一。這有兩個問題值得討論。

第一,在任何新聞組織內,資方代表在新聞產製過程中,能否被視爲組織內守門人層級中的最高一環?通傳會委員對此持絕對否定立場,資方只要對新聞刊播與否做出最後決定,都是「干預」。然而,在中外新聞史教育的案例中,卻不持這種絕對認定。

例如:1926年時,民國報人張季鸞胡政之吳鼎昌合組公司接辦《大公報》,張氏親訂「不黨、不賣、不私、不盲」的辦報原則。張氏是資方,他卻親自主持該報言論內容,還訂下這4大原則。照通傳會的立場,這算不算資方嚴重「干預」媒體內容?但張氏卻是新聞學界公認的新聞人典範

又例如,1971年美國《華盛頓郵報》披露有關越戰美國國防部機密文件,揭發美軍在越戰中的不當作爲,在該報飽受政府壓力,要求禁止刊登的緊張狀態下,最終由資方葛蘭姆女士決定繼續刊登,甚至冒着讓報社財務垮臺的風險,也要和政府打憲法官司,爭取新聞自由。照通傳會的講法,這是否也是資方「干預」編輯部的不當作爲?而葛蘭姆女士也是新聞教科書的典範人物!

僅僅這兩個著名案例,即可說明,不能講只要資方參與新聞處理的最後決策,就是「干預」新聞專業運作的大罪過

第二,以中天案而言,在現任資方於2009年接手經營中天后,只要向旺中集團中、高層幹部稍加查證,便可得知,資方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有參與新聞處理決策會議。然而,在參與過程中,不全然都是資方下令,新聞工作者照辦;且有多次是資方意見遭新聞主管否決的例子

然而,通傳會卻認定,只要資方參與決策會議,就是「干預」,就是不行。如果資方完全不能「干預」新聞部運作,通傳會對電視臺罰款時,是否應讓資方免責,只要求勞方新聞工作者繳交罰款?真正公平的做法,豈不是應該承認,資方爲媒介組織內最高層級的新聞守門人,所以,要罰款,就罰資方。

其次,通傳會以自訂標準裁罰中天新聞臺,然後以受罰次數過多,及民衆對該臺申訴次數過多做爲關臺主要理由之一。這表示,通傳會自認,所有裁罰,絕對正確合理;民衆只要申訴,也絕對錯在中天。

但從中天和通傳會的訴訟歷史各有勝敗來看,通傳會對中天新聞臺的裁罰,顯然並不佔據絕對合理的制高點,而通傳會也從未說明,爲何及如何認定。那麼,通傳會又爲何能以裁罰次數及申訴件數做爲關臺理由?

最後,在學理上最關鍵的爭點是,中天新聞臺的節目需不需要服務所有觀衆的需求,還是可以自我選擇,只服務部分觀衆?就拿「公共性」最強的公視來說,其節目就是要服務商業電視臺在營利導向上不願照顧的少數觀衆族羣,而恰恰好不是要服務所有觀衆。

再來追問,既然已有公視,又爲何還要成立照顧更少族羣的客家臺和原民臺呢?那麼,都使用全民共有無線頻譜的公廣媒體,都可以分衆設臺,只服務部分觀衆;不佔用無線頻譜的上百個衛星頻道,卻不能允許其中一個頻道只服務特定觀衆?這一個頻道在選舉期間,對特定候選人報導較多,就是大罪過?

所以,結論很簡單,我從不認爲中天新聞臺的表現無懈可擊;但我也不認爲,通傳會關掉中天新聞臺的理由站得住腳、禁得起考驗

(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