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電費不得超收!已簽訂契約不適用 消保處提醒1事

臺電近月數次調整電費,依原本規定,房東可收取最高級距度數的費用、目前夏季最高已逾8元,外界認爲不甚公平。(報系資料照)

臺電近月數次調整電費,依原本規定,房東可收取最高級距度數的費用、目前夏季最高已逾8元,外界認爲不甚公平,爲保障房客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日前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於3日覈定,後續將由內政部依法公告施行,但無法溯及至已簽訂的契約。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主要包括, 修正「電費計費基準」規定,房客租屋若無獨立電錶時,電費計收應符合按度計費,且每度電費不得超過繳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若非按度計費:出租人所收取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修正也要求房東應揭露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當期用電度數、每期電費總金額及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擔等電費資訊應透明化,房客租屋時可由房東主動提供電費資訊,供房客繳費參考,或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申辦程序後,可於「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自行進行線上查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呼籲房東,日後出租房屋,契約內容除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外,也不得有超收電費、賺取差價情形。

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表示,此次修正無法溯及既往,意謂正在租賃的房客無法適用,但籤新約或租約到期轉爲不定期契約時就應適用,如房東提供的契約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則可依消保法最重處50萬元罰鍰,他呼籲,所有房東應依新規定辦理,以免衍生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