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公寓裡的免費健身設施上鍛鍊受傷,公寓管理方要擔責嗎?

如今,一些公寓爲提升居住體驗,會在公共空間放置一些免費使用的健身器材。然而,這些器材通常沒有專人指導,一些並不熟悉這些器材的租客自行使用時,很可能導致自身受傷。日前,上海金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案件,租客安某在用公寓健身器材時受傷,起訴了公寓管理方。租客用健身器材鍛鍊時受傷起訴公寓

23歲的安某(化名)是某公司管理下某公寓的租客。爲豐富租客業餘生活、改善居住環境,公寓中提供了一處免費向租客開放的健身房,內設臥推器、跑步機等一些簡單的健身器材。

某日,安某進入該健身房,由於沒有健身經驗,健身房內也無任何器材使用的安全提示,導致其在使用啞鈴時不慎受傷,故訴至法院要求公寓管理方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公寓管理方則認爲,該健身房爲免費開設,區別於一般的經營性健身房,且安某作爲成年人應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盡到基本注意義務,因此管理方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健身設施看似“免費”實則不免費

那麼,作爲公寓中“免費”健身房的管理者,公寓管理方是否要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若需要,應如何劃定責任比例?

上海金山法院亭林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楊禕釩表示,首先,我們需要對上述案例中的健身房是否確爲“免費”進行探討。

表面上看,公寓管理方不對進入該健身房的租客進行單獨收費,但實際上,其面向的主體僅爲公寓租客,主要目的是爲了改善公寓居住環境,增加吸引力,以達到增加出租收益的目的,其器材的購買、維護、運營均需要成本,而這些成本往往已經包含在租金中。故雖然公寓管理方對該類特定的體育場所不進行額外收費,但並不代表其“免費”。

近年來,隨着健身的逐漸普及,許多酒店、公寓及一些遊樂場所均開設了健身房、游泳池等項目來增加其市場競爭力,並且以“免費”開放的形式向客戶提供。應注意到的是,這類場所看似“免費”,實則不免費,費用其實是包含在了房費、租金、門票等內容中。

“免費”場所仍需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楊禕釩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有三個主體,即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及活動組織者。生活中,我們常遇到一些看似“免費”的體育場所,如酒店、公寓對客戶免費開放的泳池、健身房等。一方面,上述主體雖然對特定主體不進行額外收費,但並不代表其“免費”,費用往往已經包含在其他房費、租金等支出中,本質上仍是經營行爲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無論是否收費,上述主體對其管理場所內的危險負有知悉、控制和提示的責任,故其經營者、管理者需要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其次,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引發的侵權糾紛屬於一般侵權糾紛範疇,需以過錯責任爲歸責原則,按照侵權構成要件進行審查。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範圍應當根據義務人的安全保障能力、安全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侵權行爲的性質和力度、受害人的認知能力等方面,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安全保障義務應確定合理責任邊界

安全保障義務的設立是出於社會成本控制的目的,即經營者、管理者、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與社會交往參與者的合理注意義務達到均衡狀態,可以將事故預防的社會總成本降到最小。如果給安全保障義務人分配了過重的負擔,那麼該平衡狀態就容易被破壞,經營者、管理者就需要增加運營成本去預防事故發生,不利於社會和市場經濟的發展。

因此,實踐中需依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結合雙方法律關係及具體案情,對於義務人是否已經採取了必要的措施防範危險的發生進行審查。特別是對於此類不直接收費的場所,應與收費場所有所區別,不宜過於苛責。

上述案例中,安某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自行進入體育場所,並開展具有風險性的健身活動時,應對自己的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因實施了明顯超出自己能力之外的運動造成意外傷害,且並非健身器材的缺陷或故障造成的,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較大責任。而公寓管理方作爲健身房的管理者,未盡到提示、注意等安全保障義務,應在此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

對於體育場所的經營、管理者來說,無論是否收取費用,都應積極排查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隱患,對於存在風險的健身項目應建立充分的風險告知或教學指導,併爲消費者、潛在消費者及可能出入場所的人員提供更充足的預防措施,積極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也建議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突發意外救助機制,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救助,儘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損失的擴大。

對於運動者來說,應遵循合理和科學的方法,過度的鍛鍊和對自己能力的盲目自信,往往潛藏着危險。應對健身風險引起重視,建立合理運動、量力而行的理念,在悉知器材使用方法的前提下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鍛鍊方式,不盲從潮流、不忽視細節,成爲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