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業中古車融資 金管會提五建議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財政部長莊翠雲3日將至立法院財委會,針對租賃公司管理進行專案報告,金管會在報告中指出,租賃業多以應收帳款買賣方式從事中古車融資,卻沒有訂定適當融資金額標準,衍生過度融資疑慮,且融資案多來自於業務合作對象,如車商、具車行背景的行銷公司等,且有將逾期案委外催收。

金管會找來三大租賃公司,是因其市佔率大,三家上市租賃公司合計業務量約6,700億元,佔整體租賃業業務量7,500億元的90%,三大的BNPL業務量約280億元、佔整體4%;個人車輛融資2,860億元,佔整體43%;法人融資約3,560億元,佔53%。

金管會表示,已建議租賃公會將五大事項納入自律規範,一是非自行開發案件,應確保合作商家的行銷招攬行爲沒有虛僞不實、誤導或詐騙消費者,並建立對合作商家定期查覈機制;二是辦理中古車融資應訂定適當內部標準,避免過度融資。

三是契約內容應充分揭露利率與相關費用,含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消費者債務不履行時,應遵循民法規定;四是辦理相關車貸業務,是屬於應收帳款收買,應將債權轉讓的情形,包括受讓公司名稱、金額、利費率及違約金計收等,以契約或書面方式清楚告知消費者;五是建立逾期案件委外催收作業相關規範,包括委外機構的遴選標準、催收時應遵循行爲規範,並定期查覈。

財政部報告中說明,已提醒各公股銀衡酌融資租賃業的營運特性,精進徵授信業務管理措施,落實貸前徵授信規範及貸後追蹤管理。若租賃公會未來訂出自律規範,將促請公股銀行在授信前,也要審酌借戶自律規範落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