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行業迎新規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修訂《辦法》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大力支持企業設備更新改造,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金融租賃公司堅持功能定位、迴歸本源,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過程中重要性日益凸顯。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金融租賃行業發展報告(2024)》顯示,截至2023年末,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規模達4.18萬億元,同比增長10.49%;租賃資產餘額3.97萬億元,同比增長9.27%;2023年,直接租賃業務投放2814.87億元,同比增長63.39%,佔租賃業務投放總額的16.42%,同比上升4.31個百分點。
爲推動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專家表示,爲更好地適應金融租賃行業新形勢,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行業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辦法》結合金融租賃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
《辦法》調整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範圍,引導其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考慮到“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提供融資租賃相關諮詢服務”對金融租賃公司專業性要求更高,將兩項業務由基礎業務調整到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對境外業務實施分類管理。在專項業務範圍中,進一步細化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專項業務資質,區分爲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兩項,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從事境外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項目公司形式開展。
在融資租賃活動中,做好租賃物的管理、估值等業務,有助於降低融資租賃業務風險。對此,《辦法》從多個方面細化和規範融資租賃業務活動,包括優化調整租賃物範圍、強化租賃物價值評估管理、加強租賃物適格性監管等。
《辦法》爲強化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風險監管,進一步優化和增設部分監管指標,提高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辦法》將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1%。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辦法》與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要求基本一致。今年3月,《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0%。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嚴格中小金融機構准入和監管,《辦法》進行修改,是落實會議精神的具體舉措。此舉有助於強化主要出資人責任,提高金融租賃公司准入門檻,有利於未來更穩健可持續的發展。 (經濟日報記者 王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