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萬億金融租賃行業迎來新規,准入門檻大幅提升

9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佈修訂後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在設立門檻、出資人資質、業務模式、專業子公司和監管指標等方面提出監管要求,《辦法》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經過多年發展,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徵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行業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中國金融租賃行業發展報告(2024)》顯示,截至2023年末,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規模達4.18萬億元,同比增長10.49%;租賃資產餘額3.97萬億元,同比增長9.27%。

今年1月5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據悉,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反饋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見建議均被採納,未採納意見主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監管要求以及對法規條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辦法》結合金融租賃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辦法》修訂有利於進一步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優化金融服務,大力支持企業設備更新改造,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准入門檻將大幅提升

《辦法》共有9章。從監管思路來看,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管理有放有收,一方面放寬了金融租賃公司主要發起人類型,另一方面顯著提高了註冊資本門檻等,比如明確註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10億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其中,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1%。對於這一修訂內容,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主要有三點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過度分散導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問題;三是有利於明確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防範股東通過代持、隱瞞一致行動關係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爲,《辦法》與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要求基本一致,此前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也將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由30%提高到50%。去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嚴格中小金融機構准入和監管,《辦法》也是落實這一會議精神的具體舉措。

同時,爲避免出現大股東違規干預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等問題,《辦法》專門增加了公司治理、股東義務、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賃公司內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約和良性互動。

業務範圍優化調整

《辦法》的一個重要變化是,對主要出資人制度作出較大幅度修訂。其中,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出資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主營業務爲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依法設立或授權的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出資人。

與原有政策相比,新增境外製造業大型企業及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兩類發起人,着力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

聯合資信認爲,允許境外製造業大型企業作爲發起人,既體現出國家鼓勵生產製造適合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產品的大型企業成爲金融租賃公司股東,也與當前穩步推進對外開放工作的政策步調保持一致。《辦法》有利於明晰金融租賃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壓實股東責任,調動股東積極性,加大股東與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聯動,深化產融結合,更好發揮融資租賃功能優勢。

另外,《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對境外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提供融資租賃相關諮詢服務”對金融租賃公司專業性要求更高,將兩項業務由基礎業務調整到專項業務。在專項業務範圍中,進一步細化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專項業務資質,區分爲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兩項,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從事境外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項目公司形式開展。

同時,考慮到飛機、船舶等租賃物單體價值較大、對出租人專業能力要求較高,從事此類境外業務需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方式進行。對於以其他設備資產爲租賃物的境外業務,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在申請獲取相關業務資質後,在境內或境外設立項目公司開展此類業務。

監管指標有三方面變化

在當前宏觀經濟低迷、產業結構調整及市場整體信用風險加大的情況下,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質量的問題也逐步顯現,風險防控壓力加大。

在此背景下,金融租賃公司監管指標主要有哪些變化?根據《辦法》,一是新增槓桿率及財務槓桿倍數指標;二是優化撥備覆蓋率和同業拆借比例監管指標;三是新增租賃應收款撥備率、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指標,進一步完善監管指標體系。

金融租賃公司作爲不吸收公衆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爲避免其盲目擴張,《辦法》新增槓桿率、財務槓桿倍數等監管指標。其中,槓桿率指標不得低於6%,財務槓桿倍數指標不得超過10倍。

此外,按照逆週期監管的思路,將撥備覆蓋率由不低於150%下調爲不低於100%,在確保損失準備能夠有效覆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將同業拆借比例規範範圍由同業拆入業務擴展到同業拆入和同業拆出業務。

近年來,監管部門逐步完善行業監管體系及監管制度,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迴歸主業,加強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2023年10月,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規範經營和合規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健全公司治理和內控管理機制,加強股東股權管理、規範董事和高管人員履職行爲,同時強化內控和合規管理。

今年8月23日,金融監管總局還印發了《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鼓勵清單》《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負面清單》和《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公司業務正面清單》三項文件,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根據國家戰略優化業務規劃,調整業務結構,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重點鼓勵農業機械、風電光伏等27個產業發展,禁止將古玩玉石、字畫等作爲租賃物。

聯合資信分析,金融租賃公司未來將持續面臨中長期融資渠道探索、租賃資產質量管理以及風險管控壓力;此外,部分金融租賃公司將面臨清理整頓以及整合改革,金融租賃行業將迎來“優勝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