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獎金40萬元從缺2年未發 金融檢舉重大弊案有難度
金管會受理民衆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多年以來,陸續發出許多獎金,但至今還未單筆發出最高額的40萬元,主秘施瓊華今天(11日)公開向各界招手,鼓勵知情弊案民衆提供線索。
金管會於13年前爲了鼓勵民衆勇於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對因檢舉而查獲金融違法案件的檢舉人給予獎勵,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衆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目前獎金最高爲40萬元。
金管會主任秘書施瓊華表示,依要點第五條的獎金核發標準規定是依主管關官調查後處罰程度輕重而有不同額度的獎金,當民衆檢舉的金融違法案件經調查而處罰1,000萬元以上罰鍰或法院判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40萬元,爲該要點最高獎金,而規定中最低獎金則爲1萬元。
施瓊華今天出席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與法務部廉政署合辦的反貪腐研討會。她提到多年來受理民衆檢舉案件也調查確認違法案者,已陸續發出多筆獎金,但還未發出單件最高40萬元者,但其他20萬、5萬、1萬獎金者皆有。
而該要點於2年前修定過獎金額度,從原本最高5萬元一次提高8倍到40萬元不等,違法弊案情節程度仍多數依舊,多爲單純提高獎金額度,也考慮情節輕者仍給予1萬元獎金,鼓勵民衆勇於提供弊案線索。
目前要點規定,如果該案件罰款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罰鍰 、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全部職權、停止全部的業務或經法院判決1年以上未滿3年有期徒刑者,每件檢舉人可獲得獎金20萬元。
若罰款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罰鍰、命令解任(解除)經理人或受僱人職務、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部分職權、停止部分業務、限制營業範圍或保險新契約額或經法院判決未滿1年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5萬元。罰款爲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罰鍰者,則是發給檢舉人獎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