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0萬存款"不翼而飛" 銀行未能發現 賠了1400萬
(原標題:3500萬存款“不翼而飛”,銀行未能發現,賠了1400萬!)
由於銀行對印鑑審覈不嚴,一筆3500萬元的資金從客戶賬戶中流失。近日,這起大案迎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
偶然對賬
發現3500萬“不翼而飛”
鉅款被套走
銀行未覈查出假章
秦農銀行被判承擔40%責任
據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一份判決書顯示,80後女子李某在中國建設銀行廣州利雅灣支行的10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法院終審判決,令該支行向李某賠償450萬元及相應期限內的活期存款利息。
此前,法院一審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程,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同時認定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涉案借記卡的扣款交易過程中已經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不存在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爲。
2020年9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爲,建行利雅灣支行有違其在儲蓄合同中應負的資金安全保障義務,但李某對於本案損失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建行利雅灣支行與李某應按各自過錯承擔本案損失。
1000萬元存入銀行4個月後“不翼而飛”
李某家住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在2016年4月28日,李某應在光大證券工作的朋友韋某的請求將1000萬元存入廣州市建行利雅灣支行。
法院文書顯示,當時韋某向李某表示要存款業績,請求李某將存款存放在建行利雅灣支行處,雙方約好存款期限爲半年,並承諾給予高額的利息。
在李某將涉案款項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處後不久,韋某也即時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涉案1000萬元款項半年的利息62萬元。
這筆錢存到韋某指定的銀行後,李某曾想要用這筆錢購買理財產品,但卻被韋某制止。韋某表示這筆錢如果辦理銀行理財,就不算存款業績了。
李某表示,其在建行利雅灣支行處開設賬戶僅用於存款,並未考慮辦理其他銀行業務,故李某當時沒有開通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業務,也沒有開通短信提醒功能。
可是僅過了4個月,在2016年8月29日,當李某到建行打算取出這筆錢時,卻發現發現賬戶內的已無任何款項。經其向建行利雅灣支行查詢,發現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轉至銀盛通信公司的賬戶中,具體轉款情況爲:2016年4月29日轉賬支出81筆共計405萬元、2016年4月30日轉賬支出21筆共計105萬元(當日又轉回一筆5萬元,實際轉出金額100萬元)、2016年5月1日轉賬支出20筆共計100萬元、2016年5月2日轉賬支出40筆共計200萬元、2016年5月3日轉賬支出39筆共計195萬元,上述轉賬支出合計1000萬元。
終審判決與一審判決結果不同,依據是什麼?
終審判決書顯示,縱觀整個交易流程,李越從未申請開通案涉交易業務,也從未允許銀行、第三方機構在個人賬戶內進行任何劃扣行爲,建行利雅灣支行也從未告知李越本案“扣款交易流程”的存在。
建行利雅灣支行從未告知李越案涉新型交易流程的存在,在該交易流程中,也從未對李越履行風險提示或告知義務。
建行利雅灣支行多次辯稱,在案涉交易流程中建行利雅灣支行系自動執行相關扣款指令且無人工審覈的行爲明顯違規。
一審法院遺漏查明犯罪分子系利用案涉交易流程的漏洞,才得以劃扣李越的存款,並非利用李越個人信息和賬戶信息。縱觀整個交易流程,犯罪分子實施詐騙的對象是銀行,實際受害人是銀行,並非李越。
一審法院認定李越在案涉交易過程中存在泄露個人信息及賬戶信息的過錯,導致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從而轉走銀行存款無任何事實依據。案涉銀行卡自始至終均由李越隨身攜帶,密碼也從未泄露,一審法院也確認李越並未提供銀行卡密碼、身份證複印件等信息。
案涉銀行卡在2016年4月29日至5月3日期間共發生201次明顯異常的扣款行爲,但是建行利雅灣支行從未就該異常行爲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確認交易的真實性,也沒有通過短信或者電話的方式提示或者告知李越賬戶存在異常情況。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案涉銀行卡明顯存在異常交易的情況下,既未通知也沒有對案涉銀行卡的異常交易行爲履行監管義務、對其交易做暫停辦理,反而是放任該異常交易長時間、高頻率的發生。建行利雅灣支行的放任行爲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儲蓄合同關係成立,那麼銀行應履行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的合同義務。但其卻依據交易常識和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系李越泄露個人和賬戶信息的過錯,從而導致銀行存款被劃扣,無疑是極度矛盾的。
一審法院查明瞭李某被詐騙的基本經過,即犯罪分子以高息等爲誘餌,誘騙李某將資金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處,再仿冒李某的《委託劃款授權書》,通過第三方劃扣平臺將李某的存款划走。
判決書還透露了更多細節。
經法院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曾祖士以其實際控制的好得偉業公司、意鐵公司、博順達公司,先後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銀盛公司、暢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簽訂代劃扣協議。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運用電子支付平臺-企業賬戶支付功能,爲好得偉業公司、意鐵公司、博順達公司提供“充值、提現、轉賬、支付”等服務。
其後,曾祖士、王微沂合謀,由王微沂負責發展客戶到銀行存款,曾祖士負責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對客戶存款資金進行劃扣,所得資金共同分贓。
此後,王微沂、曾祖士以存款高息等爲誘餌,誘騙被害人將資金存入相關銀行,再由曾祖士僞造《委託劃款授權書》等手段,通過上述劃扣平臺將被害人存款划走,騙取包括李某在內的被害人財產。
銀盛支付公司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則顯示,“李某與好得偉業公司簽署的《委託扣款授權書》,是我司從李某賬戶扣款的依據之一。因我司系統無法對李某與好得偉業公司前述的《委託扣款授權書》有效時間進行識別和判斷,人工也無法對李某與好得偉業公司簽署的《委託扣款授權書》有效時間進行限制。在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3日我司與好得偉業公司持續合作期間,我司持續按照好得偉業公司發起的扣款指令從李某賬戶進行資金劃扣。”
一審庭審中,李某認爲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沒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未經李某授權將其存款1000萬元轉走,併爲此要求建行利雅灣支行返還涉案存款及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
建行利雅灣支行則認爲涉案款項的轉出是相關結算系統根據第三方機構發出的指令自動進行,與建行利雅灣支行無關。
故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在於:李某對其名下涉案借記卡內1000萬元資金的丟失是否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建行利雅灣支行在1000萬元資金丟失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爲。
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關於上述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爲:李某在庭審中表示因沒有開通短信提醒功能,其在2016年8月29日才發現涉案賬戶內存款全部被轉走。
法院認爲,該兩犯罪嫌疑人是通過中間人聯繫包括李某在內的被害人,通過提供較高的年利息使得被害人將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並取得被害人開某銀行的名稱、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賬號、存款餘額等信息,其後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對相關存款賬戶內的存款進行扣劃。
從一審法院根據交易常識和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應當就不利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曾祖士僞造李某簽訂的《委託扣款授權書》,在該授權書中出現並非爲李某在建行利雅灣支行預留的手機號碼。
該號碼實爲曾祖士預留的手機號碼。因在扣款交易過程中,並不需要對李某預留的手機號碼是否正確進行驗證,且該不驗證的行爲並非建行利雅灣支行所導致。故綜合整個扣款交易過程及李某舉證,並沒有證據證明建行利雅灣支行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違約和不當行爲。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交易常識和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程,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同時認定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涉案借記卡的扣款交易過程中已經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不存在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爲。現李某要求建行利雅灣支行承本案訴訟請求確定的法律責任,於法無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2860元,由李某負擔。
終審判決李某獲賠450萬
二審中,詐騙李某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結合犯罪分子證言,二審法院認爲,建行利雅灣支行有違其在儲蓄合同中應負的資金安全保障義務,且李某對於本案損失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建行利雅灣支行與李某應按各自過錯承擔本案損失。
就銀行而言,李某的建行帳戶在五天內聚集轉帳200筆流入同一帳戶,但建行利雅灣支行沒有監管到異常現象,表明其控制系統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不健全之處。
此外,建行利雅灣支行仍未就所述帳戶出現異常行爲採取通知客戶等措施,也未按《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的要求對有疑問的付款業務流程開展複診,建行利雅灣支行所述個人行爲也有違存款合同書中資產安全防範措施責任。
但法院同時認爲,李某針對此案損失也存有一定過失,因而建行利雅灣支行與李某應按分別過失承擔此案損失。
首先,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給犯罪分子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其次,李某確認其未就涉案賬戶開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某對於未能發現其賬戶在五天內密集對外轉款200筆共計1000萬元確有一定過錯。
關於李某的實際損失。李某在將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後,雙方均確認已經收到中間人韋凱伊轉付款項62萬元。另,一審刑事判決判令公安機關扣押吳某的40萬元發還被害人李某,即待該案判決生效後,李某可以收到退贓款40萬元。因此,李某現實際存在的損失爲898萬元。
基於以上事實,法院酌情判令建行利雅灣支行向李某賠付450萬元及自2016年4月29日起計至具體償還之時止的活期存款貸款利息;若李某事後可獲賠超出448萬餘元的部分,收取賠款的權利歸屬於建行利雅灣支行。該裁定爲終審判決。
3500萬存款消失銀行未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