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娃被終身禁入”值得商榷
豐收
11月6日晚,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發佈《10月部分不文明行爲通報》:2024年10月,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發現並立即制止二十餘起不文明行爲,按情節嚴重程度對涉事遊客進行了批評教育、一年內禁止入園、五年內禁止入園、終身禁止入園等處罰,同時要求相關遊客簽署不文明行爲告知確認書。據通報顯示,有16人被處以終身禁入處罰,其中最小的8歲。
對不文明遊客實行禁入,已有多個景區這麼做。例如,不久前,8名遊客因擅闖亞丁景區未開發區域,被終身禁入該景區。就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而言,已對多名不文明遊客採取禁入措施,如:去年9月,李某某因向大熊貓室外活動場內拋投竹筍被終身禁入;今年4月,有6名遊客因各自行爲可能對大熊貓造成危害被終身禁入。某種程度上,“終身禁入”已成爲不少景區處罰不文明行爲的常見手段。
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作爲大熊貓遷地保護基地、科研繁育基地、公衆教育基地和教育旅遊基地,對不文明遊客實行終身禁入等處罰,既是在保護大熊貓,也是在教育公衆。“終身禁入”意味着被處罰的遊客沒有再傷害這裡的大熊貓的機會了。而且,這種處罰案例對其他遊客也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不過,此次處罰對象中包括一個8歲孩子,如此處罰是否合適?不可否認,現實中不乏頑皮的孩子或者熊孩子,對這類孩子適當懲戒也是一種教育。但是,懲戒熊孩子要注意方式方法和尺度,不能過度懲戒背離法治精神。畢竟好動、頑皮是部分孩子的天性,採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教育和懲戒,完全有望糾正其不文明行爲,比如做思想工作後罰其當志願者就是可以借鑑的懲戒方式。
該基地對一個8歲孩子實施終身禁入,首先未必符合法治精神。《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該8歲男孩屬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不文明行爲與法定代理人之間是什麼情況有待深究。
既然法律層面都謹慎處理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行爲,該基地也應該謹慎處置。因爲這個孩子年齡尚小,人生之路漫長。對待8歲孩子所犯的錯誤,最好是參照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規定,對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懲罰,因爲法定代理人未能盡到監護義務。
雖然說該基地對不文明遊客實施幾年內禁入或終身禁入,是出於動物安全與健康考慮,但在確定處罰對象時,應該方式方法更靈活,也要參照相關法律規定。將8歲孩子與成人遊客實行同樣的處罰措施,似乎有點過了。因爲8歲孩子從法律上來說,是剛從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變成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從其自律性、文明性角度來說,孩子的心智尚未成熟。
簡言之,處罰不文明的8歲孩子,要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別“一棍子打死”。另外,也不能“以罰代教”“以罰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