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放大招:涉這8大行爲將被終身"市場禁入"!
中國基金報記者 李樹超
在身份類市場禁入後,新增交易類市場禁入類型;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於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爲;明確信披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等8大行爲將被終身禁入市場……
6月18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在例行發佈會上表示,爲貫徹落實新《證券法》和新《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規定,證監會近日發佈修訂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規則,相關違法違規責任人員將被“逐出市場”,大幅提高財務造假者的違法成本和監管的執法震懾作用。
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
根據新《證券法》和新《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證監會在總結近年行政執法實踐基礎上,對《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簡稱原《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修訂稿。
本次修訂遵循“有限目標、問題導向、尊重歷史、穩定預期”的思路,對根據上位法確有必要修訂的內容進行完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
根據新《證券法》將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爲“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身份類禁入)以及“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下統稱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以下簡稱交易類禁入)兩類,執法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
其中,身份類禁入沿用原《規定》的禁入措施,而交易類禁入屬於新增措施。
二是進一步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規則。
考慮到交易類禁入爲新《證券法》增加的一類禁入措施,具有不同於身份類禁入的特殊性,證監會在充分借鑑境內外經驗基礎上,審慎確定了相關適用規則。即,對交易類禁入僅設置5年期限上限,在5年期限上限內,執法單位可根據實際違法情況採取與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於應對複雜多樣的違法實際,確保該項制度平穩起步。
同時,做好政策銜接和風險防控,對7類情形作出了除外規定,避免不同政策疊加碰頭和引發執法次生風險。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有關責任人員被責令依法買回證券、被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持有的證券被依法強制扣劃或轉讓等情形作了例外規定。
而爲了防控市場風險,一方面,爲避免因交易無法了結引發信用風險,將信用類交易業務納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允許投資者賣出被禁入前已經持有的證券,大股東、實控人和董監高等如果被採取交易類禁入措施,仍可依法賣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各證券交易場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處置風險的風險”。
三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對象和適用情形。
根據近年來市場發展變化的現實情況,完善了禁入對象的涵蓋範圍。適用情形方面,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市場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於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爲。
其中,《規定》將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等8大情形,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終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注:身份類禁入)。
此外,《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語言表述含義、不履行市場禁入決定的後果以及新老規定實施的過渡期安排等內容。
五年近300人次遭市場禁入
執法力度顯著提升
事實上,在2015年原《規定》實施後,證券市場禁入的執法力度顯著增強,覆蓋的違法行爲類型更爲全面,執法程序更加透明規範。近年來的執法實踐證明,原《規定》總體是符合我國市場實際、行之有效的,市場禁入執法力度顯著提升,市場禁入也覆蓋了資本市場各主要違法行爲類型,提升了執法的威懾力度。
據證監會公示數據顯示,2016年至2020年,共對298人次的自然人採取市場禁入。分年限看,其中3至5年和5至10年兩檔次市場禁入共計216人次,佔比約72%;終身市場禁入82人次,佔比約28%,採取市場禁入人次數比原《規定》 修訂前5年增長142%,並且市場禁入的嚴厲程度較好匹配了實踐中不同危害情節違法行爲的發生頻度。
總體分析,原《規定》對監管部門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從嚴打擊相關違法違規責任人員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市場禁入已經覆蓋了資本市場各主要違法行爲類型,特別是對信息披露違法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逐出市場”的有力打擊,提高了財務造假者的違法成本和執法震懾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數據顯示,在2016年至2020年期間,內幕交易類違法市場禁入17人次,市場操縱類違法市場禁入26人次,信息披露類違法市場禁入191人次,從業人員違法類市場禁入21人次,其他違法類案件市場禁入43人次。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零容忍”的要求,落實好新《證券法》、新《行政處罰法》和《規定》相關內容,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把“嚴”的執法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同時加大與司法機關協調配合力度,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責手段進一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爲資本市場更好服務於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堅強執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