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債務人利用居住權阻礙執行,法院如何判其無效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原告陳宇旭、林婉麗是被告陳悅君的父母,趙斌是陳悅君的丈夫。2008 年 10 月,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 S 號的房屋,總價款 2804875 元,首付款 846277 元從陳宇旭的銀行賬戶支付給北京 M 公司。入住後,房屋裝修、物業費、水電費等開支雙方均有分擔,以原告出資爲主,且自 2008 年 8 月起雙方一直共同居住於此。因原告無北京購房資格,未能在房產證上加名。2020 年 10 月 20 日,雙方簽訂協議,明確原告在涉案房屋佔 70% 份額,被告佔 30% 份額。2021 年 9 月,被告向原告出示判決書,稱法院已查封涉案房屋,若不還款將被拍賣,於是向原告借款 260 萬元。但被告借款後既未清償債務,也未解決房屋出售問題。原告擔憂自身權益受影響,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協議有效並按約定比例分割房屋。第三人孫啓峰稱,原告與被告惡意串通,僞造證據、虛假陳述,目的是幫被告逃避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涉案房屋實際由陳悅君出資購買,陳悅君多次向陳宇旭賬戶轉賬用於支付購房款,且北京房產限購政策在 2011 年 2 月才實施,晚於購房時間,原告稱因限購未登記產權的理由不成立。

二、爭議焦點

《協議書》是否有效:原告認爲協議基於共同出資行爲簽訂,合法有效;第三人主張原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協議應無效。

房屋應否按協議約定比例分割:原告要求按協議分割房屋;被告雖同意協議有效並分割房屋,但第三人認爲原被告此舉是爲逃避債務,不應支持。

三、裁判結果

2020 年陳宇旭、林婉麗與陳悅君、趙斌簽訂的《協議書》無效。

四、案件分析

(一)共同購房意思表示存疑

涉案房屋由陳悅君與M 公司簽訂協議購買,所有權登記在陳悅君名下。原告在起訴和庭審中對未登記產權的原因陳述不一,且原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 2008 年購房時有共同購房的明確意思表示。這使得共同購房的基礎存在不確定性。

(二)購房資金性質不明

即便購房時有原告出資,但雙方對該款項性質、權屬未明確約定,也未達成合意。資金來源的不清晰,無法有力支撐原告對房屋份額的主張。

(三)房屋使用情況與所有權無關

根據雙方當庭陳述,原告居住使用房屋主要是基於協助照顧外孫等原因,並非基於房屋所有權。這進一步說明原告在購房時對房屋所有權的主張缺乏依據。

(四)協議書形成背景存疑

協議書形成於2020 年,此時陳悅君、趙斌已知曉房屋查封且涉訴,林婉麗作爲相關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出具過書面材料,應知曉涉訴情況。協議內容中對居住權的設立及相關約定,在房屋已被查封且所有權人負有債務的背景下,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嫌疑。

(五)居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

居住權作爲用益物權,會對所有權行使產生限制。原告主張即便按協議享有份額也不影響被告履行債務,但考慮到居住權對房屋處置等方面的限制,法院認爲該主張不成立。

綜上,法院認定原被告在明知房屋被查封、所有權人負有債務的情況下籤訂協議書,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協議無效,駁回原告要求確認協議有效並分割房屋的訴求。

五、勝訴辦案心得

深入審查合同簽訂背景:在處理合同糾紛時,要全面瞭解合同簽訂的時間、背景及當事人當時的狀況。本案中,協議書籤訂時房屋已被查封且涉訴,這一背景對判斷協議效力至關重要。通過深入審查,發現原被告存在惡意串通的嫌疑。

嚴格覈實當事人陳述一致性: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陳述應保持一致且符合事實邏輯。本案原告對未登記產權原因的不同陳述,引發了對其主張真實性的懷疑。在辦案中,要注重審查當事人陳述,對不一致之處深入追問,以查明事實真相。

準確把握法律關係和權利性質:明確不同法律關係和權利的性質及相互影響。本案涉及房屋所有權、出資關係以及居住權等,準確理解居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有助於判斷當事人行爲的合法性和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