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不合理費用從事業務 投信新法上路 增修訂9條文

金管會去年底修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其中對投信業務推動影響最大是「投信事業經營業務不得以合理費用招攬或者從事業務」。至於「不合理」的定義,投信業者表示,要等金管會金檢後,有投信被處分,才知道標準爲何。

投信業者表示,金管會對投信事業收費有些「意見」,如對於基金經理費率不能過低以及給通路報酬率不可能過高,從過去只是口頭告誡,到此次修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時都納入修訂的條文中,未來投信業者不得以不合理的費用招攬業務。

但針對條文中,什麼是「合理」費用或多少纔算「不合理」費用,投信業者說,金管會尚未做進一步解釋,尤其是投信募集新基金時,銀行銷售基金的獎勵金制度,早在2020年即以資產管理規模(AUM)計算銷售獎勵金,由於金管會已預告今年要啓動專案金檢,因此,要等到有投信業者被處分,大家纔會知道「不合理」的標準爲何。

金管會2020年年底再次修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5條、並新增4條條文。除了要求投信事業經營業務不得以不合理的費用招攬或者從事業務,修正條文要點還包括:一、增訂投信事業投資國內外事業的範圍、投資比例資格條件及相關程序

二、強化投信事業投資國內外事業及大陸地區事業管理,應於內部控制制度對投資事業建立管理風及險評估機制

三、投信公司年度報告須有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四、投信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照會計師查覈之財務報告爲之。

五、爲加強投信事業對外國及大陸投資事業的衡平管理,對於金管會已覈准投資之外國及大陸事業,每年應申報投資事業的年度財務報告、每季提交所投資事業的業務報告、每月檢送所投資事業之上月業務財務資訊營運狀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