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齊法律短板,給新業態勞動者明確“身份”

本報北京3月8日電(記者王維陳曉燕 郝赫)3月4日,全國政協工會界別提交界別提案,聚焦“困在系統裡”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引發持續熱議。針對如何維護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不少代表委員提出,要補齊法律短板,給新業態勞動者明確的“法律身份”,讓他們維權有據可依。

“新業態就業呈現用工鏈條長、主體多元、關係複雜的特點。”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調研中發現,僅有43%的從業者平臺或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29%的從業者簽訂了勞務協議,28%的從業者什麼也沒有籤。“一些企業還會通過衆包、中介制、勞務派遣等‘套路’規避與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都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爲前提,一旦不構成勞動關係,勞動者權益保障就會遇到諸多麻煩。”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告訴記者,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成爲新業態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時的爭議焦點

資料顯示,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近幾年受理的平臺用工勞動爭議案件中,61.2%的案件勞動者要求確認勞動關係,在審結案件中,超過84%的案件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存在爭議。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檢索時也發現,在涉及新業態勞動者被欠薪、因工受傷要求賠償等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各地法院對於企業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認定並沒有較爲明確、統一的傾向,不同個案的認定也存差異

“平臺用工主體地位的‘虛化’使平臺就業關係不完全符合勞動關係的從屬性特徵,但勞動者同樣受制於平臺系統的算法規則,呈現一定不自主性,也難以歸入非勞動關係。”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勝方解釋說,以平臺就業爲代表的新業態勞動者,處於勞動關係和非勞動關係的“灰色地帶”,缺乏明確的“法律身份”,對現有勞動法律法規存在適用困難。

肖勝方代表進一步建議,對新業態從業者單獨立法,明確其“法律身份”,給予其專門保護。單行立法可先採取部門規章形式,待時機成熟後再整體立法。

周世虹委員也建議,採取特別立法模式,或修改完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增加專門章節,對新業態勞動關係進行特別規定合理平衡平臺企業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新業態經濟健康發展

“勞動法律法規需要適應勞動關係變化不斷調整‘上新’。”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海員建設工會原主席公職律師丁小崗總結說,有必要在系統梳理我國勞動法律體系基礎上,補齊缺項細化有關制度規定,統籌做好清理、整合等工作,借鑑法典編纂經驗,適時將編纂“勞動法典”提上日程,形成適應我國勞動關係發展變化、科學完備的勞動法律體系,從而把廣大勞動者最大限度納入勞動法律保護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