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向工會求償1天3400萬 遭認定爲不當勞動行爲

桃園市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發起罷工,長榮航空在罷工第二天隨即向工會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每天3400萬的損害賠償,罷工結束後也未撤告。(報系資料照)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發起罷工,長榮航空在罷工第二天隨即向工會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每天3400萬的損害賠償,罷工結束後也未撤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裁決,認定此事爲不當勞動行爲,並要求在長榮官網公告不當勞動裁決書勞動部也將以此開罰長榮航空。

本案在9月17日收案,歷經2次調查會議,最後在2月21日詢問會議做成決定,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爲,但未有要求撤告等救濟命令,該裁決也要求長榮航空應在網站以不小於16號字體的標楷體公告不當勞動裁決書14天。

裁決書指出,如果僱主有不當勞動行爲動機威脅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訴訟,勢將引發寒蟬效應影響工會活動推展;長榮公司在罷工第2天就提起民事訴訟,與罷工有「密接性」,長榮航空在罷工次日提告在於針對罷工,希望對會員施加壓力、妨礙罷工。

裁決書也指出,長榮航空以颱風天取消航班來計算損失金額,但究竟能否與颱風天相較,長榮航空還針對現場發放文宣人員,急於殺雞儆猴,進一步嚇阻罷工,符合顯不相當的要件。此次罷工爲集體勞動行爲,縱然有損害賠償,但依工會法明定工會理監事等,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

至於長榮認爲勞工董事不應成爲罷工標的,裁決書提及,目前實務見解尚未統一,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曾發言對增設勞工董事非違法,不能輕面否定此次罷工爲非法罷工,縱然增設勞工董事有爭論,不影響其他合法罷工行爲,不爲顯而易見的非法罷工。

裁決書最後指出,救濟命令要求長榮航空撤告,雖有不當動機打壓,但依憲法仍有權利提告。

勞動部後續將依工會法開出9萬元至90萬元罰鍰,若未公告裁決書可依同法處6萬至30萬元罰鍰,還可連續處罰。

長榮航空表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長達17日的違法罷工,造成公司營業損失逾40億,同時嚴重侵害旅客權益、毀損公司商譽細究該次罷工,工會將不法請求作爲主要訴求之一,並蓄意造成調解不成立結果進而發動罷工,罷工訴求內容也一再竄改,且違法招收以高雄服勤地的空服員進行罷工投票,諸多手段缺乏正當性

對於桃空職工違法罷工行徑,長榮航空無法認同,仍將透過司法程序保障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