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股》郭芷嫣遭解僱,裁定長榮航未構成不當勞動行爲

桃園市服員職業工會理事也是長榮航(2618)前空服員郭芷嫣,因留言涉霸凌飛安遭長榮航空免職,郭芷嫣不服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爲裁決,裁決結果駁回郭芷嫣申請,長榮航未構成不當勞動行爲。對此,長榮航感謝勞動部認同捍衛飛安理念,也希望工會勿縱容霸凌事件一再發生。

郭芷嫣在去年長榮航罷工事件後,在Line羣組提到要「電爆」罷工中途落跑以及在機長食物中「加料」,長榮航以郭芷嫣違規情節重大,予以免職,工會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爲裁決,最終判決出爐,長榮航解僱處分並未構成不當勞動行爲。

針對裁決結果,長榮航指出,感謝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同長榮航空捍衛飛安與保護員工免受職場霸凌的理念,讓公司員工以及所有旅客免於飛安疑慮與霸凌威脅,也希望工會能借此正視職場霸凌的問題,切勿縱容霸凌事件一再發生。公司值此全球疫情嚴重衝擊之時,將攜手同仁共渡難關,繼續肩負對於每一位旅客飛航安全的責任與堅持。

不過,長榮航向工會求償一案中,遭認定爲不當勞動行爲,工會扳回一成。長榮航在罷工第二天隨即向工會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每日3400萬元的損害賠償,罷工結束後也未撤告,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裁決,昨日裁定長榮航構成不當勞動行爲,對此結果長榮航深表遺憾。

長榮航指出,工會去年發動長達17日的罷工,造成長榮航營業損失逾40億元,同時嚴重侵害旅客權益、毀損公司商譽,且在勞資協商階段,就以設置勞工董事」的不法請求作爲主要訴求之一,並蓄意造成調解不成立結果,進而發動罷工;罷工訴求內容也一再竄改以規避勞資爭議處理法程序,更彰顯罷工的目的手段,缺乏正當性及多重違法

在公司權益明顯受違法罷工侵害,長榮航表示,在罷工第二天向工會提出違法罷工的民事求償訴訟,且因無法得知工會內部具體決策分工情形,僅能依據罷工現場公開發放的文宣,將工會及造成該次違法罷工決議長榮分會幹部核心會務人員,列爲民事求償共同被告,這是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法律作爲,工會託辭實是以不當勞動行爲裁決來模糊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對於工會違法罷工行徑,長榮航空無法認同,仍將透過司法程序保障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