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暘光電案被告抗告成功 臺南高分院撤銷羈押發回重裁

臺南地檢署偵辦承暘光電負責人蔡清旭、蔡月娥姊弟涉嫌超貸案,經聲押蔡家姊弟、總務陳雀單獲准後,陳雀單提抗告,臺南高分院28日裁定發回地院重裁。(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地檢署偵辦承暘光電負責人蔡清旭、蔡月娥姊弟涉嫌超貸案,經聲押蔡家姊弟、總務陳雀單獲准後,蔡家姊弟先提抗告,臺南高分院25日發回臺南地方法院重裁,地院改裁定蔡清旭、蔡月娥各以500萬、4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後,在押的陳雀單也提抗告,高分院28日亦發回地院重裁。

臺南高分院認爲,陳雀單于原審已坦認大部分犯行,且依檢方所指仍有其他共犯、證人尚未到案釐清,但此案檢方既已自2023年間即已對同案被告蔡清旭、蔡月娥等人開始偵辦,並詢問部分證人,如果被告有意串證早已完成,此項疑慮已不存在。更何況,檢方並未舉證偵辦至今,有何被告與其他共犯、證人串證之情;且被告所述既與其他證人的證述不同,如有串證豈會如此?反而證明被告之間並無串證之情。

此外,檢方從去年即對蔡清旭、蔡月娥等人發動搜索,與本案至關重要的公司、工程相關文件、手機、電腦也爲檢方查扣,檢方既已整理相關金流、合約等證據,迄今即難再認被告有湮滅、隱匿證據之虞。被告還於檢方詢問中,主動提供隨身碟2個供檢方查證釐清案情,實無從認爲有何事實足認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之虞。

高分院強調,原裁定認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顯有未盡之處,被告抗告指原裁定不當並非無據,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另爲妥適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