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弊案2被告無保請回檢抗告 高分院火速發回更裁

臺南地檢署對臺鹽綠能利益輸送弊案涉案被告前臺綠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提起抗告後,臺南高分院火速裁定發回臺南地院更裁。(本報資料照片)

臺鹽綠能利益輸送弊案涉案被告前臺綠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經臺南地方法院2度召開羈押庭均無保請回,臺南地檢署5日對2人提起抗告後,臺南高分院晚間火速裁定發回南院更裁。

高分院認爲,郭政瑋於臺綠任職期間,多次配合通緝中的前董事長陳啓昱、在押中的前總經理蘇坤煌等人共同爲本件犯行,且與蘇坤煌爲重要合作伙伴關係,再依檢察官提出郭政瑋手機中有自動刪除他與蘇坤煌、戴妤倩的對話紀錄,足認與陳啓昱、蘇坤煌等人共同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犯罪嫌疑應屬重大。

至於戴妤倩雖非臺鹽或臺綠的董事或經理,但對陳啓昱、蘇坤煌、郭政瑋等人,共謀操縱使她擔任董事長的晁暘公司,得以自2021年起至2024年止,自電業投資商處收取總計1億1816萬9741元的不法利益,分蝕本屬臺鹽及臺綠土地開發的利益,以及掏空臺鹽及臺綠公司等情況應屬知情,且爲實際參與協助分工的人,與陳啓昱、蘇坤煌等人共同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犯罪嫌疑應屬重大。

再查,陳啓昱經南檢發佈通緝,如任郭政瑋、戴妤倩在外,難保沒有勾串陳啓昱圖謀減輕刑責的可能性,並非沒有滅證之虞;此外,此案涉案被告人數不少,犯罪情節有待檢警進一步釐清調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2人是否沒有羈押原因及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性等,原裁定均未審酌說明。

高分院強調,檢方抗告指原裁定不當,並非沒有理由,自應由該院將原裁定撤銷,併發回原審法院更爲裁定,以昭折服,但不得再抗告。

南檢10月23日以前臺綠董事長陳啓昱等5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與《刑法》背信罪、犯嫌重大,且有串、滅證與逃亡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臺南地院24日凌晨以罪嫌不足駁回,當庭無保釋放陳啓昱等5人後,當天南檢即對陳啓昱等5人境管、限制出境,隔天即向臺南高分院提起抗告。

臺南高分院10月28日撤銷發回重新裁定,臺南地院原訂10月31日11點開庭重裁,但因爲颱風來襲法官延到11月1日11點開庭後,當晚裁定臺綠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公司負責人蘇俊仁羈押禁見;但郭政瑋、戴妤倩仍因罪嫌不足均無保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