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判無罪檢提抗告 臺南高分院火速撤銷發回更裁

持刀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嫌犯被判無罪並諭令50萬元具保,臺南分院1天之內火速撤銷原裁定,發回嘉義地院重新裁定。(本報資料照片

持刀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嫌犯昨天被判無罪,並諭令50萬元具保,嘉義地檢署當天立即提出抗告後,臺南高分院以檢方指摘原裁定未審酌精神衛生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爲有理由,1天之內火速撤銷原裁定,發回嘉義地院重新裁定。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審既以被告刑法第19條第1項所定情形諭知被告無罪,並於原裁定理由中敘明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仍未痊癒,加上對方犯罪情節造成社會大衆恐慌,爲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並導致社會大衆恐慌,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第116條之2規定酌定相關事項命被告遵守?

同時,被告既因在大衆交通工具持刀殺害員警而被訴,且依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被告對此也無爭執,僅因欠缺責任能力而諭知無罪,被告是否屬精神衛生法第41條所定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的嚴重病人?得否依同法第42條爲被告辦理住院治療?凡此種種都有於裁定命被告具保時,並予審酌的必要。

有鑑於此,檢察官指摘原裁定未斟酌審認精神衛生法及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等相關規定部分,爲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進行相當之調查,並由原審法院更爲適當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