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殺前女友新歡再放火燒死 死者父想判死...最終判決曝光

男子洪振凱不滿胡姓女友分手後,與葉姓男同事交往,3年前尾隨葉下班返家,並拿水果刀刺葉的右前胸,雙方拉扯後又朝葉的背部刺殺6刀,見葉倒臥在地再放火燒死,最高法院今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洪振凱因胡女分手後和葉交往,又欲挽回胡女不成,而對葉心生不滿,他2021年12月29日清晨4時許,將水果刀藏放於外套內,騎機車前往葉的工作處所等待,尾隨葉下班,利用停等紅燈的機會,下車要求與葉談判,兩人一言不合發生扭打。

洪振凱先拿水果刀刺葉的右胸一刀,兩人再繼續扭打,洪期間又刺殺葉背部6刀,導致葉氣、血胸,雖一息尚存,但已癱軟無力跌落人行道旁的斜坡草地,洪見狀上前拍打、按壓葉的脈搏,誤認葉已死亡。

洪振凱擔心犯行被發現,將葉橫放在機車腳踏板,離開現場,途中機車撞擊人行道的號誌燈杆,向右傾倒流出汽油,洪振凱見汽油沿地勢順流至葉趴臥的胸、頭部位置,便拿打火機在機車漏油處點火,葉最終活活被燒死。

洪坦承犯殺人罪,但辯稱是因被葉壓制才取出水果刀刺人,且他是用力將打火機丟向地面而起火,但法院不採信,一審認定洪是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而點火,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上訴,葉父在法院審理時曾說「這麼殘忍的人一定要判死刑」,二審認爲一審沒有勘驗點火現場的監視錄影畫面,未查明葉被刺殺時的傷勢嚴重程度,又二審認定洪有直接的殺人故意而點火,但犯罪情狀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撤銷一審判決,仍判處洪無期徒刑。

檢方和洪皆上訴,檢察官認爲洪犯行是情節最重大之罪,經量刑鑑定結果,洪日後假釋出監,有再度實行暴力犯罪的風險,但二審沒有判處死刑,違反比例原則;洪主張,他是因感情因素長期積怨而殺害葉,並非無差別殺人,對社會的危害性較低,應判處15年爲適當。

最高法院認爲二審以詳細敘述所憑證據和論罪理由,檢方和洪上訴無理由或理由不適當,二審判決沒有違法,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洪振凱持刀刺殺前女友新歡再放火燒死,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洪振凱(左二)持刀刺殺前女友新歡再放火燒死,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