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妹指控尋芳客性侵2次 檢不起訴理由:妳有O接着又X上去…
▲嚴姓男子去年10月找來傳播妹陪酒,期間2度發生性行爲,事後卻挨告強制性交。 (示意圖/翻攝pixabay網站)
嚴姓男子去年10月在桃園市某KTV聚會時找來傳播妹陪酒,嚴隨後帶其至平鎮區友人處續攤,2人在停車場發生性行爲,後來轉至摩鐵發生第二次,事後傳播妹怒告嚴強制性交;嚴男否認犯行,辯稱女子第一次是女上男下發生性行爲、第二次則是幫助其口交才完成,檢方認爲嚴男犯罪嫌疑不足,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33歲的嚴姓男子去年10月9日與友人在中壢區某餐廳聚餐,當時找來傳播妹坐檯陪酒,嚴帶女子至平鎮區友人招待所續攤,傳播妹也同意出場,嚴男開車載其至平鎮區環南路一處停車場,2人在後座以女上男下姿勢發生性行爲;隨後2人在友人處喝酒後,嚴因不勝酒力被友人送至某摩鐵休息,嚴與傳播妹二度發生性行爲。
事後,傳播妹指控嚴男二度強制性交,過程中她都有以言語與肢體動作阻止嚴男性侵,並提出與友人「救我」等微信對話紀錄與醫院驗傷等證據佐證;嚴男則否認犯行,辯稱女子在酒店聚餐時對他似有好感,所以纔想帶她到朋友招待所續攤,再到汽車旅館休息,她同意後就帶出場,2人到停車場後在車上後座很自然發生親吻與擁抱,後來在後座以女上男下發生性行爲,結束後2人整理衣服後再到友人招待所。
後來轉往摩鐵休息時,嚴男說因不勝酒力無法勃起,傳播妹還幫他口交,2人二度發生性行爲,事後還在摩鐵聊天,女說,母親是大陸人,10月15日要前往大陸生活,想找時間與嚴吃個飯等。嚴男質疑,在車上或在摩鐵發生性行爲前後,都沒有違反傳播妹意願,隨時都能自由進出卻未離開。
檢方認爲,衡量一般情況,性交過程位處上方者,其自主性、掌控度較下方者高,且2人在狹窄汽車後座發生性行爲,若非女子配合,嚴要以這種姿勢硬上應有難度,且傳播妹在檢警偵訊時供詞不一,且於案發後2天才提告;另外,傳播公司業者說,嚴將女子帶出場時,馬伕曾致電確認其安危,傳播妹曾表示在車上是安全的,根據招待所周圍監視器,嚴帶其進出過程,女子曾獨自去廁所,還有看手機、補妝與整理衣物均爲行動自由。
檢方還查出,2人到摩鐵二度性交後,嚴還關心她的家庭狀況,建議不要再從事傳播工作,傳播妹也分享自己要去大陸等生活細節,若遭強制性交應該厭惡嚴男,難以想像爲何還會和嚴男訴說私人未來生活規劃,檢方偵結認爲嚴男犯嫌不足,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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