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違法行爲,大慶市第三醫院被警告並罰款4萬元
違法行爲類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法事實:1、病歷查閱、複印和封存制度內容未及時更新和未按規定爲馬廣平辦理第二次入院手續。2、馬廣平2019年8月14日及2019年11月4日住院病歷《非自願住院治療入院通知單》中門診號、病情評估:(一)主要症狀、(二)危險行爲及危險性描述均空白未填寫。3、醫院未向患者提供全部病歷複印資料及未讓馬廣平查閱完病歷原始資料。4、在醫患雙方封存病歷時未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封存清單應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
處罰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四)、(五)、(七)項處罰
處罰內容:合併處罰:給予警告,並處4萬元的處罰
罰款金額(萬元):4
處罰決定日期:2021/05/14
處罰機關:大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2306007523941611
填報時間: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