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三審 美國關切:弊大於利

▲《央視》軍事紀實節目出現了武警殲滅新疆暴恐團伙畫面。(圖/央視畫面)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反恐怖主義草案」,進一步明確「恐怖主義」定義、涉恐訊息報導傳播問題。對此,美國國務院表示嚴重關切,認爲草案對因應恐怖主義威脅弊多於利。

爲期7天的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8次會議21日起在北京召開,議程包括審議「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三審稿)」。

今年2月草案二審稿提及,「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的主張和行爲。」

根據《新華社》報導,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在恐怖主義定義中還應當體現恐怖主義的政治和意識形態性質,以與一般犯罪活動相區別。有的建議將關於極端主義規定統籌考慮,並明確與恐怖主義的關係。

綜合各方意見,三審稿的相關規定修改爲,「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爲。」另外,「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崇尚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二審稿規定,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未經負責發佈訊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准,新聞媒體社交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報導、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訊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新聞媒體、社交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報導、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佈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

▲央視播出關於新疆反恐及偷渡者的系列報導,公佈「東伊運訓練孩童開槍的影片。(圖/央視畫面)

有的常委會委員認爲,社交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表述範圍偏窄,同時還應當對限制個人使用自媒體傳播涉恐訊息作出規定。據此,三審稿將相關規定修改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不得報導、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佈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佈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准外,不得報導、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

三審稿還增加規定,對防止傳染病病原體物質有可能被用於恐怖襲擊、發生特別嚴重恐怖事件後依法實行緊急狀態,並採取一些非常措施等問題予以明確。

對此,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萊斯(Gabrielle Price)22日表示,上述反恐草案牽涉層面廣泛,但措辭模糊,加上今年7月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以及審覈中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對因應恐怖主義威脅弊大於利

普萊斯還說,草案將對中國的言論集會宗教自由造成打壓,也收窄美國企業在中國的貿易及投資,因爲北京當局可以根據反恐法要求科技公司將加密金鑰資訊交給有關部門,並將境內用戶數據儲存在中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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