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P2P的明星們要哭了?銀保監會重磅定調:這筆錢得還!

6月1日,銀保監會就近期監管工作情況召開新聞發佈會。銀保監會副主席樑濤在發佈會上表示,銀行業保險業防範化解重點領域風險取得積極進展,風險持續收斂。

樑濤在會上提到,在穩妥推進網貸機構存量風險處置方面,截至3月末,存量業務尚未清零的停業網貸機構爲1387家,較去年末減少79家,未兌付借貸餘額7161億元,較去年減少1046億元。其中,對已立案的999家機構,依法協調公安司法部門加快審理進度。加快追贓挽損,依法追繳高管獎金明星代言費、廣告費。引入徵信系統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提高追償專業化水平。

圖片來源:圖蟲

銀保監會明確表態

要追繳明星代言費、廣告費

P2P網貸全面清退後,存量風險處置工作正在加速推進。

6月1日,銀保監會副主席樑濤透露,對已立案的999家網貸機構,銀保監會依法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快審理進度;同時亦加快追贓挽損,依法追繳高管獎金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

這其中頗爲引人關注的一點是,銀保監會明確表態,要追繳明星代言費、廣告費。

當網貸機構爆雷,甚至出現違法犯罪行爲時,明星代言人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一直是大衆比較關心的話題。

事實上,在今年初,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就曾發佈《關於要求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配合落實風險化解責任的公告》表示,部分網貸機構爲牟取不正當利益,聘請知名演藝人員、公衆人物作爲廣告代言人,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人購買非法金融產品。上述廣告代言人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作出不實宣傳,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過錯,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上述公告中,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要求曾經或仍在涉P2P網貸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相關產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廣告代言人)配合開展網貸平臺清退工作。如期未取得聯繫,將依法追責。

那些代言P2P的明星們

衆所周知,在P2P野蠻生長時期,花重金邀請明星爲其站臺代言,是網貸機構推廣營銷的重要手段之一。

曾有業內人士表示,P2P機構開出的代言費價碼遠超市場價,最高甚至可達10倍。面對鉅額代言費的誘惑,儘管P2P問題頻出,明星也很難拒絕。

記者不完全統計,自2014年以來,就有范冰冰、黃曉明、汪峰那英張鐵林張涵予王寶強汪涵劉國樑、杜海濤唐國強李湘、唐嫣、胡歌等超過20位明星爲P2P代言或宣傳過。

但隨着P2P爆雷潮的到來,越來越多的明星因其代言的網貸機構陷入輿論風波。就在2020年,有多位明星因此被推上微博熱搜。

比如湖南電視臺著名主持人汪涵,因曾爲“愛錢進”代言被網友聲討。去年9月份,北京市東城區政府官網顯示,網貸平臺愛錢進已被東城區公安分局立案偵辦。而在此之前的7月份,愛錢進傳出兌付困難的消息後,衆多投資者表示自己是通過汪涵等明星的代言廣告,出於信任才選擇了該平臺,要求汪涵等明星爲此負責。彼時,汪涵選擇向公衆道歉,並表示將督促愛錢進“解決問題”。

無獨有偶,湖南電視臺的另一位主持人杜海濤也因其代言的P2P平臺網利寶遭到投資者的聲討。

值得注意的是,每當曝出此類事件時,大衆幾乎都有一個共同的訴求:要求明星退還代言費。但大多時候都不了了之。

比如早在2016年,著名演員張鐵林代言的鑫琦資產因涉嫌非法集資被立案調查,張鐵林也成爲第一個因代言互金平臺被投資者聲討的明星代言人。彼時,就有投資者表示“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必須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但事發後,張鐵林從未對此事做過公開回應。

同樣,曾轟動一時的e租寶邀請唐嫣、李湘、瞿穎鍾麗緹胡靜等明星爲其站臺宣傳,但當e租寶危機全面爆發後,上述明星均沉默應對,緘口不言此事。

當然,也有例外。2016年,“九球天后”潘曉婷代言的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爆雷後,潘曉婷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退還了所有代言費。

明星代言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在公衆看來,明星收取鉅額代言費爲P2P平臺站臺,出現問題自然要承擔責任。

多位分析人士也向記者表示,明星等公衆人物的代言行爲屬於商業行爲,受到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法規約束。同時,代言金融產品也應受到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的約束。但具體要承擔哪些責任,判定起來比較複雜。

根據樑濤透露,目前相關部門正依法追繳明星代言費、廣告費。“這應該是把代言費收入作爲犯罪行爲的違法所得,但前提是P2P平臺被認定爲有刑事責任。”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婷婷對記者表示。

她同時還向記者指出,廣告法針對的主要是虛假代言,即便涉及到罰款也是特定情形下由監管部門處罰。

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爲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第五十六條規定,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代言人違反上述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對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但“代言人明知或應知”這個條件並不好界定,故而很難判定其是否存在虛假代言,更難以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比如上文提到的潘曉婷代言事件,就有投資者起訴她,要求其賠償損失20萬元。但法院難以判斷潘曉婷“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最終沒有支持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不過,也有律師表示,P2P交易在金融監管領域是高風險領域,如果廣告代言人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相關政府部門爲儘可能完成追贓工作,爲廣大受害者挽回經濟損失,要求其說明問題、配合調查,且視情況追繳代言費,合法合理合情

本文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作者:家俊輝 編輯:馬春園)、南方都市報、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