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入行動支付小規模營業人租稅優惠情形

中區國稅局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租稅優惠,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三、經查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中區國稅局表示,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國稅局仍會不定期派員查明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是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針對營業狀況或收款方式變更時,停止其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