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修正矯枉過正
坦白說,意見不一樣,也十分遺憾,雖然說木已成舟已經無法挽回,但筆者仍必須表明一下民主多元的「不同看法」。媒體報導,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電影法」,刪除電影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規定等「不合時宜」的條文,新法上路後,日後民衆看電影時,將不會再被強迫看政令宣導短片,看電影即將回歸「純娛樂」。
可是,這樣就真的正確嗎?在臺灣現今法治觀念仍屬薄弱、猶待加強之際,看電影前政府將重要的國家社會經濟、安全衛生乃至福利政策,透過短片、短時間地向民衆宣導「何來不當」?講白了,以目前看電影多數仍偏向年輕、學生族羣的生態而言,讓他們多關心瞭解一下國事「又何錯之有乎」?講再直白一點,只要不涉及統獨藍綠等「意識形態」,我們難道不應好好利用此一「有效管道」?
姑且不論類似美國職棒在開賽前「唱國歌」的愛國政治教育不說,現代時下忙碌的國民,乃至年輕族羣哪會有「那種美國時間」去了解最新的國家、社會政策方針,沒錯,這部從民國七十二年所制定的電影法,內容確實有諸多「不合時宜」的條文應該檢討修正,但太過「矯枉過正」地配合民粹、討好選民,嚴格來說,卻是對國家發展「生命共同體」的一大損失,殊屬高度不當之舉,令人遺憾。
●作者胡文琦,臺北,文史工作者。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