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存利息超過2萬10元 應扣繳10%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衆來電詢問,在郵局提領定期存款利息,爲何要扣繳稅款?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按活期儲金利率所領取之利息,不須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定期存款利息並不是存簿儲金的利息,仍須依規定扣繳稅款。
臺北國稅局局進一步說明,民衆如有開立郵局定期儲金帳戶,於存單到期後,在立帳郵局辦理提款所領取的定期存款利息,或是以分期付息的方式,按月支領之定期存款利息,皆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定期存款利息金額在2萬10元以上,除繳驗儲蓄免扣證登記外,應按給付的利息扣繳10%所得稅。
臺北國稅局提醒,民衆領取郵局定期存款利息部分,並非免稅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稅額,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官員解釋,定存利息超過2萬10元以上要扣繳,但是如果民衆不想被扣繳,也可以採用拆單的方式;而所謂扣繳所得稅10%,如果民衆在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是0的話,就會把這筆扣繳稅額退給民衆;但是如果民衆要繳稅,假設是應納稅額2萬元左右,這筆金額可以抵減,如果是2萬10元大約是2000元,民衆應納稅額就變成1萬8,000元。
官員表示,只要利息收入不要超過27萬元,是不會被課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