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5利息所得 需申報扣繳
爲配合金融商品交易市場實務需求,財政部將於近日發佈解釋令,境內企業取得短期票券或債券利息等所得,不論金額大小,都要辦理扣繳,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中,有關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
財政部說明,發佈解釋令後,境內企業只要取得下列5項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皆須辦理扣繳: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利息。
4.前3項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利息。5.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今年1月6日修正發佈扣繳率標準,原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內營利事業除屬於分離課稅的所得之外,可以比照境內個人規定辦理,每次應扣繳稅額在2千元者內不必扣繳,以利簡化扣繳作業,並減輕徵納雙方小額退稅作業成本。
但業者反映,取得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所得,因爲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是境內個人須採分離課稅,若是境內企業則應併入營所稅,兩者課稅方式並不相同,影響交易進行。
蔡碧珍說,爲避免扣繳規定影響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洽詢相關公會意見後,均建議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上述5項金融商品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予扣繳,財政部將發佈解釋令補充規範,從發佈日開始生效。
另外,在臺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上述5項金融商品所得,其辦理扣繳規定將比照境內營利事業規定,也就是說,無論所得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必須全數辦理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