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 》顧立雄王美花夫婦搭座車與機車擦撞 騎士噴飛對向送醫
顧立雄與妻子王美花,10日在仰德大道遇上車禍。(本報資料照片)
國安會秘書長顧立雄與經濟部長妻子王美花,10日晚間9時坐車行經仰德大道時,兩人的蔡姓司機突然右轉,造成23歲傅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並撞上對向來車,顧王兩人均未受傷,留蔡在現場與警方處理車禍,兩人先搭計程車離去。
據瞭解,41歲蔡姓司機,10日晚間9時20分左右,開車載結束餐敘的顧立雄夫妻,從仰德大道下山,行經該路3段119號時右轉,造成後方傅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天雨路滑摔車衝向對面。
傅的機車撞上陳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傅的雙手均有擦傷,因整起車禍並未撞上顧車,因此顧立雄夫妻均未受傷。
顧王在車禍發生後下車瞭解,最後留蔡在現場釐清肇事責任,兩人先搭計程車離去,檢警則進一步調閱路口監視器,還原案發情形。
但據指出,一般車禍案件,爲保障當事人權益,除了肇事者與傷者外,車內乘客也不能先行離去,因爲可能有頂包情形,必須做完證人筆錄才能離開,爲何顧立雄夫妻可以先走?對此有交通警方表示,證人筆錄無規定要現場或當天製作,也可以事後再補問,不一定就說是有特權。
轄區士林分局表示,109年12月10日晚間21時許,在仰德大道3段119號發生A2交通事故,系1重機沿仰德大道北往南下山行駛至肇事地點,見1自小客車沿仰德大道3段119號西向南右轉行駛時緊急煞車滑至對向與沿德大道南往北上山之另1自小客發生碰撞而肇事,本件事故機車駕駛左、右側手部膝部挫傷。
警方依交通事故依規定程序處理,送交通警察大隊分析研判肇事原因。另員警到場時,三方駕駛在場並承認是駕駛人,且三方駕駛人陳述肇事經過相同,依道路交道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即駕駛人已在場陳述肇事經過,即無須再請車上乘客協助說明必要。
警方強調,自小客車駕駛並未受傷且經酒精檢測未發現有酒精反應,乘客經濟部王部長與國安會顧秘書長亦未受傷,員警到場確認後,依上述規定,讓其搭乘計程車離去,皆依照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