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性自主權優於配偶權 元配告小三敗訴 4000字心聲曝光

臺北地院吳佳樺法官所判的配偶權民事求償一案引起社會關注,提起訴訟的元配現身還原心路歷程。(示意圖/Shutterstock)

北市一名林姓女子丈夫外遇,向王姓小三提告求償,案經臺北地院審理,法官吳佳樺認爲,憲法優先保障人民的性自主權,故判敗訴。此案別於以往社會通唸對於配偶外遇的見解,引起輿論熱議,對此,林女也寫下4000字,親自還原訴訟一路以來的心路歷程。

回顧此案,北市一名林姓女子得知丈夫外遇,向王姓小三提告求償,而臺北地院吳佳樺法官認爲,憲法優先保障的是人民的性自主權,而非對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本案中王女與林女丈夫相姦,並沒有侵害林女身爲配偶的身分權,也沒有證據顯示侵害到其健康權,因此判林婦敗訴。

據此,林女寫下近4000字心情,還原得知丈夫外遇以來的心路歷程,全是因小三不滿被丈夫分手,擅自搶走老公手機,撥電話向她直播爭吵過程,而她在通姦罪尚未除罪化前,曾向小三提告相姦罪勝訴,事後附帶提起民事求償,輾轉因原審法官休假、調職,才遇上吳佳樺法官。

林女指出,大法官釋字791號讓通姦除罪化,檢察機關建議配偶權受侵害的民衆提出民事求償,而法官吳佳樺則引用大法官釋字791號說憲法不再保障婚姻、配偶權不存在,讓她忍不住質疑,「同一條婚姻法、配偶權、憲法第22條、釋字791號,都由每一個法官按自由意志的去解釋和判決,我們真的在同一個國家依循着同一條法律嗎?」

下爲林女全文:

〈敗訴元配的投書 —— 配偶權存在嗎?這一切合理嗎?〉

這個故事大致上的形狀

只看新聞報導無法瞭解事情的全貌,這件案子的話即使去看了判決書,也只能看到案情的冰山一角,然後很不幸的,我沒有了隱私。

網路上的討論我都儘可能的去看了,我自己也有回覆一些網友的疑問,大部分是爲什麼不離婚,爲什麼不告配偶,是不是證據不足,是不是告成刑法了,是不是沒請律師。所以我想先敘述一下整個故事大概的經過,也說明一下我走上訴訟這條不歸路的原因。

整件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2018年7月底的一個晚上,我接到了先生撥來的whatsapp語音來電,但電話的另一頭是他與一名女子爭吵的實況直播,女子一直強調他們的婚外情,最後一句話是女方對着我說:「林小姐,妳聽到了吧?」然後電話掛斷了,整個吵架錄音檔還從whatsapp傳來給我。

原來是男方想分手,小三不滿他安然迴歸家庭(而且似乎有小四小五的問題),所以把他約到了某地,然後搶下他的手機之後把自己鎖在廁所裡打電話直播姦情爭執內容給我聽。直到那天我才知道這樁外遇,而這個錄音檔最後成了呈堂證供⋯⋯

幾天後我撥電話給小三,她嗆我沒管好老公,我說我纔不管他,他都幾歲的人了,最後,她嗆我:「我黑白兩道都認識!」然後就掛了電話。

看到這裡,你有沒有覺得很微妙,不讓「情人」享有與別人的性自主權的,是小三,覺得妻子應該管好先生的,也是小三。如果吳佳樺法官看到這篇文章的話,請您知悉。

接着,2018年8月,一個臉書假帳號私訊我敘述姦情細節,依先生指認所敘內容,表示應是王小姐的分身帳號,當然我沒有去求證。

經過了先投靠妹妹,睡在她家沙發一陣子再試圖回家修補婚姻未果的日子,2018年10 月,我正式搬離夫家住所。我特別避開了無保全設備的公寓,找了一個有三個保全出入口的社區大樓,因爲從同年3月起我就不斷受到對方騷擾,7月中還被盜了圖呢(智財官司刑民事訴訟皆判定),我知道她可能有我的行蹤資訊,當時我非常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妹妹規定我必需每天至少傳一封訊息給她報平安,公司知情的同事也非常關心我每天有沒有平安的抵達公司。

2019年2月1日,農曆年前,我簽字結束十年婚姻。然後才提告。

2019年3月,小三可能不知道我們已經離婚,再度私訊我,留下另一名女子的全名和電話,說該女與前夫關係密切,叫我打電話與該女求證。這太荒謬了,是一個前任小三舉報她以爲的現任小三的假正義故事嗎?

之後她大概差不多收到法院通知了吧,纔再也沒有聯繫我了,我終於獲得短暫的安寧,接着開始是無邊無際的訴訟。

當時通姦還沒除罪化,所以我先提告的是刑事的妨礙家庭,由於我的證據實在太飽滿了,別忘了她還自己寄錄音來,前夫也二話不說的認罪,所以即使是認定非常困難的刑事通姦案,也於2020年3月毫無懸念的定讞了,於是我依法再附帶提出民事賠償,也就是2022年4月被駁回的這一件。

這邊先法普一下,通姦罪的話一告就是一雙,前夫有誠賠償,於是和解,我認爲他已經付出足夠的代價了。

打官司的期間,友人再告知王小姐還在使用我的其他圖片,於是我提出第二次智財權刑事告訴。

我是一個奉公守法的平民老百姓,與王小姐素不相識,只是因爲她與我的配偶的婚外情,我就該全然承受她的攻擊嗎。我受到了小三的侵犯,直到分居,離婚,都還不斷受到對方的騷擾及持續的盜圖,在這個狀況下,不要說配偶權了,我都想問我的人權到底在哪裡。我可以繼續每天哭泣,任由對方無止盡的欺負,或是堅強起來提告。當時前夫說,「提告吧。」只能提告了,我沒有其他選擇。

目前總計我對王小姐提出了兩次智財權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一次皆勝訴。提出妨礙家庭刑事訴訟勝訴,附帶民事賠償敗訴,現在準備做上訴。

我失去了妻子的身分,也求助諮商和精神科

一開始我只是想制止她的行爲,目的不是賠償,所以兩項智財權刑事告訴和一項妨礙家庭刑事告訴,我沒有請律師,整個訴訟都是我自己擬訴狀自己請假跑開庭,直到2020年底我要出國求學,沒辦法再跑庭了,所以委託了律師。當時我和律師覺得刑事都判定了,民事訴訟大概也不會有什麼爭議吧,大概只要出個庭等判決就好。

2021年初開庭時,之前的法官問了我的經濟狀況開支等等的,感覺案子都快判下來了,不巧法官休產假去了,之後再碰上疫情停庭,然後法官調了職,於是換到了吳佳樺法官。第一庭她就先叫律師解釋配偶權,律師覺得莫名其妙法律又不是他定的,但是我們還是準備了一份訴狀。這中間我們有發現2021年底吳佳樺法官所判的配偶權不存在案例,但是該案情節輕微,就是牽手和簡訊,所以那時我們不特別覺得我們有敗訴的可能,畢竟我的案例離譜多了。於是我們除了在訴狀中解釋了配偶權之外,還強調了此案已刑事判定,不應刑法民法判決不同步,也強調了婚姻中的排他性,並解釋我因此失去了妻子的身分(身分權受到侵害),也求助諮商和精神科(健康權受到侵害)但是法官說,我的離婚和健康狀況,無法證明與本官司的因果關係。我的婚姻是十年,十年間像大家的婚姻一樣有起有落,但連分居都不曾有過,在案發前,我也從來沒看過諮商和精神科,所以說,真的那麼難判定其中的因果關係嗎?

咒罵?私刑?枱面下的揣測?或是我們可以迴歸體制問題做討論

關於這個案件,網路上的意見大部分是咒罵法官,或討論起私法正義,也有對於法官和其大法官父親之間對通姦除罪化觀點上的矛盾的揣測,但是我想討論的是法律的體制。

我不是法律相關人士,可能還可以稱得上是法盲,所以判決下來的時侯,我不斷詢問的是,法官以憲法釋字791來套在民法上做判決,這真的合理嗎?憲法第22條內容是「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性」字並不存在在此法條中,而且自由的保障還要在不妨害社會秩序的前提之下,所以判決書裡的法條長的跟真正的憲法不一樣,真的合理嗎?可是學法律的人都告訴我,法官本來就可以有自己的看法和見解,法官就是法。

民女我非常訝異,法官本身就是法嗎?他們不是執法人員嗎?同一條婚姻法、配偶權、憲法第22條、釋字791號,都由每一個法官按自由意志的去解釋和判決,我們真的在同一個國家依循着同一條法律嗎?

大家都說,妳好衰,有夠倒楣。自由時報還討論起六十分之一的吳佳樺法官中籤率。我看到2022年4月還有其他的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都判定了,我難道與這些原告都生活在不同時空嗎?

人生倒楣的事很多嘛,法國人最會了,這個時侯他們就會來一句C’est la vie來安慰自己。但是,今天我是按着法律的正常框架和徒徑走,結果跟賭博一樣,要碰運氣看法官解釋的法條的角度去決定我的判決結果,判決書上的憲法第22條也和真正的條文不完全相同,這真的合理嗎?法官的判決過於奔放,但這也是司法體制賦與她奔放的權利,所以我想討論的其實不是法官個人,而是這個體制,這些,真的合理嗎?

現今合法婚姻的權益是什麼?憲法真的不再保障婚姻了嗎?除了婚姻,我們有沒有別的選項,比如歐洲的伴侶制度?

網路上評論的騷動都在說那結婚要幹嘛,但也有人說我們可以往開放的兩性關係前進了,就像法官也談到放眼民主諸國的婚姻制度。我也樂見臺灣往更開放多元的社會前進。但是現在我們的婚姻法並不在這個開放的框架之下,而且,歐洲這些開放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是有配套措施的,比如歐洲都有伴侶法,在法國叫PACS(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民事互助契約),在比利時的話是同居法(cohabitation légale),這個同居法在其中一方與第三人結婚時就會自動失效。所以身爲臺灣人的我們,如果想要更開放的伴侶法,我們是不是應該朝着立法,或是清楚的解釋現有的婚姻法來決定,如果如吳佳樺法官在判決書說的,791號解釋足見我國憲法規範已不再強調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功能,或是配偶權真的不存在,是一個清楚明確的規範,那我也不用花時間金錢打官司了,畢竟當初我提告是爲了制止對方的騷擾,我沒有打官司這個嗜好呀⋯⋯

所以說如果我再婚,我會有與配偶以外的人交配的性自主權嗎?

網路上的另一片譁然則大概是在討論自己的肉體使用權限了吧,說真的我看到判決也有一種:「欵這是真的嗎?性自主權真的優於配偶權嗎?」那婚姻裡有性自主權你早說啊~早知道我就不用在我的十年婚姻裡放棄其他的交配機會了。那些還在婚姻裡的或即將踏入婚姻的人應該都像我一樣迷惘。對那些正在經歷配偶外遇的夫妻們,他們該「依法」採取任何行動嗎?如果我們的法律那麼模糊的話,到底該怎麼採取行動。還有,如果我再婚了,依法來說,我就可以不用對配偶忠誠了嗎?

法律不能保障婚姻幸福,事實上,沒有事情能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因爲道德無法量化所以我們有了司法。在那個我根本沒去抓姦,還一直被小三糾纏的當下,司法是我唯一能求助的選項。但到了最後法院告訴我,法律無法保障婚姻幸福。失婚的我懂,我相信任何在婚姻裡的人也都懂,事實上,沒有任何事情可以保障婚姻幸福。但是現在的狀況就好像,妳在路上被陌生人捅了一刀,妳沒死但剩下半條命,然後妳告上法院,結果法院說,well,我法院不保障妳出入平安喔。你告廠商倒帳,結果法院說,欵我無法保障你業績長紅。

法律從來就不是拿來保障好人的,它不能保障你婚姻幸福,也不能保障你不被捅刀,不被性侵,不被酒醉駕駛撞上,不被詐騙集團騙走畢生積蓄,它只是拿來告知罪犯所犯的錯誤,以及讓受害人得到金錢賠償而己,而這些賠償,即使再多也都彌補不了受害人的即將帶着一輩子的傷痛。司法不能,私法也不能。

通姦除罪化之後,司法機關建議民衆提出民事賠償

「婚姻忠誠遭侵害的一方,可以配偶權受害爲由,提起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爲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況且民事事件的舉證程度不像刑事案件要求較高,所以比較容易獲得勝訴判決。」——截自高等檢察署網頁。

所以配偶權的三個字活生生的寫在司法機關的網頁中,請問它的存在還是個問號嗎?高等檢察署建立了網頁爲大衆說明釋字791號,然後建議民衆以配偶權受害爲由提起民事訴訟,結果到了民事庭,法官引用同一條釋字791號,說憲法不再保障婚姻,配偶權不存在。

這,邏輯合理嗎?

司法可以判我輸,但是請用清楚確切的法條依據及邏輯說服我,以及社會大衆。

全文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原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