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犯上毆督察 臺中警判賠1萬9

臺中第四分局。記者曾健祐/攝影

時任臺中第四分局涂姓警員去年值班時,穿外套不符規定被督察組蕭姓警務員告誡,塗男竟朝蕭男臉部猛揮拳,又腳踹對方,刑事部分被依傷害罪判刑四個月,蕭男另提民事訴訟求償廿一萬元,法院考量雙方經濟與蕭男受侵害程度,判塗男應給付近兩萬元。

檢警調查,二○二三年五月一日,塗男值班穿警用透氣外套,違反當時警察服裝規定,蕭男勸導下班再穿,塗男卻心生不滿,不顧警察倫理守則,當場朝蕭男拳打腳踢,造成蕭男右眼眶挫傷、眼鏡斷裂。

臺中地院刑事庭審理時,塗男表示對於打傷蕭男很抱歉,原因是「長期遭蕭男打壓」,警局還因爲穿外套的事要將他開除,當天怒火中燒、是情緒失控才暴走。

法院審理時,蕭男證稱,夏天應穿短袖,但塗男卻穿外套包緊緊,不符警察服制規定,塗男雖稱其體質對冷熱過敏,但觀察他執勤還是會吹冷氣、電風扇,未採信說詞。

目擊警員也說,塗男朝蕭男頭部攻擊五、六下,眼鏡被打到地上,他們上前拉開勸阻,塗男又以腳踹蕭男三、四下,當天是因塗男在分局大廳值班焚燒線香,蕭男接獲反映來勸導,雙方纔爆發衝突。

刑事庭審酌,塗男以暴力攻擊蕭男,嚴重侵害警察機關上下督導關係,犯後態度不佳,依傷害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蕭男主張醫藥費一百五十元、眼鏡費五千二百元,還有精神撫慰金二十餘萬元。塗男對醫藥費不爭執,但認蕭男受損的眼鏡使用已久,應扣除折舊。

民事庭認爲,蕭男求償醫藥費有依據,但眼鏡折舊後合理價格爲三千九百元,另依雙方經濟地位、家庭狀況,以及塗男傷害蕭男的手段,認爲精神撫慰金以一萬五千元爲適當,判塗男應給付蕭男一萬九千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