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房屋徵收公告

封丘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爲公共利益所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封丘縣人民政府於2024年7月15日作出封政房徵字〔2024〕1號房屋徵收決定,現依法進行公告。《封丘縣北街學校建設項目房屋徵收決定》(見附件1)和《封丘縣北街學校建設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與本公告一併公佈(見附件2)。

被徵收人對封政房徵字〔2024〕1號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新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封丘縣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封丘縣北街學校建設項目房屋徵收決定》(封政房徵字〔2024〕1號)

2.《封丘縣北街學校建設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封丘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

封政房徵字〔2024〕1 號

爲公共利益所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封丘縣人民政府決定對北街學校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徵收,現就房屋徵收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封丘縣北街學校建設項目。

二、封丘縣北街學校建設項目房屋徵收範圍:本建設項目房屋徵收範圍爲縣北幹道與發展路西北角,封丘縣中州農業機械有限公司和吉祥加油站兩單位所涉房屋及其所佔用土地,包括與被徵收房屋相連(聯)的空地、院落、建築物和構築物、附屬物等(以下統稱:房屋及附屬物)。具體的房屋及附屬物以調查登記和認定的可補償結果爲準。

三、徵收人:封丘縣人民政府。

四、被徵收人:被徵收範圍內房屋及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具體的被徵收人以調查登記和認定的補償對象爲準。

五、房屋徵收部門:封丘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徵收辦)。

六、房屋徵收實施時間、簽約期限、搬遷期限及補償金支付:

(一)房屋徵收實施時間: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實施。

(二)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期限:自被徵收房屋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五十日內。

(三)搬遷期限:被徵收人自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或在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交房並交出土地。

(四)補償金支付:被徵收人與徵收辦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按協議約定支付補償金。對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按對其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內容執行。

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八、 徵收補償安置:依照《封丘縣北街學校建設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簡稱:徵收補償方案)對被徵收人進行徵收補償安置。

九、簽訂與履行徵收補償協議: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後,徵收辦即依據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與被徵收人協商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協議訂立後,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辦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不履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徵收辦報請徵收人履行法定程序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與依法強制搬遷:徵收辦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徵收辦報請徵收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封丘縣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封丘縣北街小學建設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因北街小學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本建設項目)需對建設項目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徵收。爲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設部建房〔2011〕77號)和《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豫政〔2012〕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和本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房屋徵收範圍

本建設項目房屋徵收範圍爲縣北幹道與發展路西北角,封丘縣中州農業機械有限公司和吉祥加油站兩單位所涉房屋及其所佔用土地,包括與被徵收房屋相連(聯)的空地、院落、建築物和構築物、附屬物等(以下統稱:房屋及附屬物)。

具體的房屋及附屬物以調查登記和認定的可補償結果爲準。

第二條 徵收人、被徵收人及徵收部門

(一)徵收人:封丘縣人民政府。

(二)被徵收人:被徵收範圍內房屋及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具體的被徵收人以調查登記和認定的補償對象爲準。

(三)房屋徵收部門:封丘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徵收辦)。

第三條 房屋徵收實施時間、簽約期限、搬遷期限及補償金支付

(一)房屋徵收實施時間: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實施。

(二)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期限:自被徵收房屋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五十日內。

(三)搬遷期限:被徵收人自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或在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交房並交出土地。

(四)補償金支付:被徵收人與徵收辦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按協議約定支付補償金。對未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按對其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內容執行。

第四條 對土地房屋及附屬物的調查、登記、認定

(一)調查登記

徵收辦負責對被徵收的房屋及附屬物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依法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交房屋及附屬物的權屬來源、不動產登記(包括抵押)、涉訴和準建手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及相關經營許可手續。如應當提交而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將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房屋(包括土地)面積的認定

房屋(包括土地)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面積或以實地勘測丈量計算並經認定的面積爲準。

(三)附屬物的確認

涉及儲藏室、閣樓、廁所、圍牆、簡易棚、簡易房、樹木、獨立門樓等附屬物的數量以評估機構的現場勘察確認的爲準,按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或按市縣附屬物補償標準進行結算。

(四)抵押與破產事務的處理

被徵收房屋涉抵押或破產事務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條 對未經權屬登記的土地房屋面積、性質和用途的認定處理

徵收人在作出本建設項目房屋徵收決定前,在房屋及附屬物調查登記的基礎上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經權屬登記的土地及房屋面積、性質和用途進行認定並出具處理意見,評估機構和徵收辦分別據此意見進行評估和補償。

對違法建築、超期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六條 選定、決定或確定評估機構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和《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的規定選定、決定或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評估機構須依法依規對被徵收房屋(包括土地)及附屬物和相關補償項目進行評估。

第七條 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等補償項目價值的確定

對被徵收房屋(包括土地)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被徵收房屋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徵收房屋的評估時點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和房屋裝飾裝修費按評估機構評估的結果給予補償。

第八條 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處理

被徵收人或者徵收辦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或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申請複覈評估或專家鑑定。

第九條 搬遷補償費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徵收人向被徵收人按經認定可補償的房屋建築面積1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補償費。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

第十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徵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1.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爲合法建築;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爲被徵收房屋;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人不能提供必須的評估資料不具備評估條件的,不予補償。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的,依照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徵收人蔘照本方案相關內容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一條 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

本建設項目的房屋徵收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只能選擇一種補償方式。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徵收人按被徵收房屋(包括土地)及附屬物、裝飾裝修的價值加上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獎勵費的總額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徵收辦爲其安排可安置的房源。徵收辦須與被徵收人依據評估機構按同一評估時點分別評估出的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第十二條 簽約獎勵

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與徵收辦簽訂貨幣補償協議的,徵收人給予被徵收人貳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房屋拆除

被徵收人將房屋及附屬物移交給徵收辦後,由徵收辦先張貼封條後統一組織拆除。被徵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因自拆引起的人身和財產損害及其他後果的,均有自拆人承擔法律責任。被徵收人阻礙房屋拆除的,徵收辦停止向其支付貨幣補償金或不辦理交接產權調換房屋手續,並按照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約定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簽訂、履行和強制執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被徵收人選定補償方式後,即可與徵收辦協商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被徵收人不履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徵收辦報請徵收人履行法定程序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徵收辦與被徵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徵收辦報請徵收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本方案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不動產註銷登記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包括土地)及附屬物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或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生效後被徵收人應配合徵收辦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手續,否則,依法辦理強制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

被徵收人採取暴力、威脅、散佈謠言、散播虛假信息、蠱惑煽動、組織、策劃違法信訪等違法手段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八條 方案實施

本方案自封丘縣人民政府發佈本建設項目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補充方案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和縣的房屋徵收補償相關文件的規定執行。沒有相關文件規定的由徵收辦制定補充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方案解釋

本方案由徵收辦負責解釋。

封丘縣人民政府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來源:封丘縣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