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人申請居留臺灣須表明「是否宣誓效忠港澳政府」 陸委會迴應了
港澳人申請居留臺灣現須表明「是否宣誓效忠港澳政府」。(資料照)
過去一年香港因國安法出現移民潮,臺灣是不少香港人的移民選擇,但臺灣政府近日修訂港澳永久居民申請在臺居留的申報書,要求申請人申報是否曾在港、澳政府部門任職、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港澳政府,亦需申報畢業後所有工作經歷。
陸委會今(12日)就此表示,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如有危害國家利益之虞者,其申請案得不予許可。針對港澳居民居留定居申請案,主管機關均依相關法規審理,對個案情況沒有評論。
臺灣駐港機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網頁顯示,18歲以上的香港及澳門永久居民申請在臺居留,須填寫「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而有關文件自6月1日作出修正,新增「現(曾)於香港或澳門政府部門任職者,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港澳門政府」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