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裁處大富、凱擘1億元罰鍰 學者:檢討濫用行政處分附款

公平會以未履行兩大負擔爲由,裁處大富媒體及凱擘共1億元罰鍰案,引發業界及學者討論。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公平會以未履行兩大負擔爲由,裁處大富媒體及凱擘共1億元罰鍰案,引發業界及學者討論。

學者呼籲,應檢討過度濫用「附款」的狀況,避免僵化執行過時的附款,正視當前本土媒體產業生存困難的事實。

過往我國行政機關核可傳播產業結合案慣用「附加條件或負擔」、「附款」,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臺灣行政法學會日前舉辦「行政處分之附款─附款的濫用與限制」研討會,邀請17位國內外學者探討行政處分附款制度在行政權行使面,行政機關是否有檢討餘地。

學者呼籲檢討過度濫用附款的問題 圖/經濟日報提供

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家暘表示,公平會對大富、凱擘之裁罰處分,以公平交易法既存的法律禁止規定,如聯合行爲作爲負擔內容,並逕以違反負擔爲由作成本次裁罰處分,而非依據公平法進行實質調查、涵攝法定要件,屬違法適用法令,且當時合併案附款中對經濟公益性要求已經超出公平會職掌。

林家暘指出,我國公平法參考德國限制競爭防制法(GWB)訂定,但德國規定,條件及負擔的附加有期限,我國卻未參採。

清華大學助理教授黃仁俊指出,競爭法主管機關的監督應有時間限制,德國行政法院實務判決,持續性的監督期限爲十年,違反「禁止持續性之監督原則」,可得撤銷。

公平會2010年許可合併到2024年予以裁罰,時隔14年,黃仁俊認爲,公平會已牴觸禁止持續性的監督原則,有意永久以附款介入市場競爭、干預市場結構,罰金更牴觸責罰相當比例原則,有裁量怠惰之嫌。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傅玲靜指出,德國行政機關對附款內容如果不具有事務管轄權限,附款就是違法,臺灣對於附款的濫用是重要觀點。

日本追手門學院大學準教授安田理恵說,日本1967年判決經典案例,法院提出以比例原則爲附款的界限,附款若不是在合理,且必要最小限度內,即違反比例原則,超越附款得附加的容許界限。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董保城說,當前行政機關過度使用附款已經到了附款太肥胖,掏空主要行政處分的地步。

輔大法學院長吳志光說,行政處分添加附款不得違背該處分之目的,以NCC爲例,常運用附款要求業者落實「黨政軍條款」,但不明確的立法政策或公共政策,欠缺期待可能性,因而頻遭行政法院撤銷行政處分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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