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期待金管會積極執行六大興利方案
工商社論
於5月20日正式進入蘇內閣團隊的新任金管會主委黃天牧,繼獲任之際提出將秉持「不黨、不賣、不私、不盲」的「四不」原則,做爲推動政務的行事準則之後,26日進一步在記者會上承諾,將在8月底前提出可讓金融發展「長治久安」的六大興利方案。而在同一天記者會上,由檢察官轉任金管會副主委的許永欽,也公開表示將以其多年的檢察官及教書經驗,整理企業的不法類型及犯案手法,協助金管會的政務推動,既能除弊同時也能興利。
綜觀金管會新任正、副主委所宣示的施政理念與規劃的施政方向,確實令人有耳目一新之感。尤其是金管會過去給外界的印象,往往是聚焦於對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者的監督與管理。然而,在金管會組織法第一條,其實開宗明義就言明「行政院爲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纔有金管會的設置。進而在組織法第二條第一項明訂,「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准此以觀,金管會的設立,其實應以導引或協助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爲第一要務,而不只是汲汲於對市場及業界的「監督」、「管理」及「檢查」。
進一步檢討金管會過往的政務推動,在組織法所賦予的四大職責範圍內,何以在「興利」方面的表現與「除弊」方面的表現,似乎出現明顯落差。其中的癥結至少包括兩大面向:其一是公務人員的心理特質,本來就是比較保守。在強調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如果過於熱衷推動興利,就要承擔「圖利」業界的質疑和風險,因而寧可在除弊方面多所着墨。其二則是即使公務人員有心推動興利,但興利的前提要件就是要有創新的思維,以及對相關產業的處境狀況有準確的認知,所提出的興利措施,纔不會淪爲「看得到卻吃不到」的空包彈。而這種專業能力,現實來看卻剛好又是公務體系的「弱項」。從而,也就可以理解,何以公務人員面對興利與除弊的法定職責,寧可優先選擇投入風險較少、自己較能掌握的「除弊」措施,而不敢去碰觸既非自身專長又有較高風險的「興利」領域了!
透過這樣的解構,毋寧益發凸顯金管會新上任正副主委勇於嘗試推動興利方案的難能可貴。而進一步檢視黃天牧主委所提出的六大興利方案之具體內涵,不只綱舉目張,併兼顧前瞻性及可操作性。例如在公佈「公司治理藍圖3.0版」部分,明指新版除了將強化英文資訊揭露及營造友善外語服務環境之外,並將要求未來機構投資人必須將企業社會責任(ESG)的揭露納入投資決策,以及要求金融業必須設置資訊安全委員會,以強化風險管理。同時在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部分,則是要透過強化資安監理、深化資安治理、精實金融韌性及發揮金融資安聯防,以超前部署未來四年的發展計劃。
除了強化金融產業的資安風險管理之外,在「興利」方面,則是包括着眼於推動提升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的「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2.0」,規劃信託業可以跨業結盟發展方案的「信託業務2.0」,落實永續金融發展的「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以及訂出「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包括監理沙盒實驗機制的檢討修正,以及提升金融科技園區的功能,讓金融科技的發展能夠與時俱進。
儘管未來四年金管會的政務推動,已經有明確的發展路徑圖,並展現導引金融業朝永續、創新發展轉型的強烈企圖心,但如前所述,公務體系即使有心「興利」,現實上卻有諸多的框限,讓「興利方案」的執行績效不如預期。以致常見的興利措施,往往是等而次之的或提供減免稅優惠,或如當下的針對新冠疫情舉世各國競相採取大量撒幣紓困的短線操作模式。
要破解這種亂花錢的手法或不敢隨便興利的框限,其實窮本溯源,公務部門所能採用的「興利」策略,應以提供友善、前瞻的經營環境爲主。就如同從檢察官轉任金管會副主委的許永欽所言,他未來將協助金管會的四件事,包括分析市場不法類型、犯罪手法及採取不同的查證方式,表面看來似爲「除弊」,但對業界而言等同於「興利」。
而強調要判斷採取行政手段的妥適性,及針對不法行爲的法律適用建議,同樣也是在除弊的同時也經由提升行政手段的妥適性及讓過時的法律規範得以與時俱進的修訂。對業界而言,如此所營造的友善營商環境,效益無疑更勝於亂撒錢或一味的減稅或補貼。期待金管會的新主管,真能落實施政理念,營造正向循環的治理新境界!